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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5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竟用千伏高压电网在长江干流电鱼

本报记者 袁中锋

“该案被告人采用的‘门板式’电网,能够释放1000伏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即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也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等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电流还会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这样鱼类的饵料生物资源量便显著降低,最终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 9月2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兼第二检察部主任盛亮,在谈起“李某舟、李某富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这样说道。

2020年9月中旬,李某舟与李某富约定在长江干流上实施电捕鱼。李某舟负责提供塑料渔船、逆变器、电瓶等工具,并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李某富负责提供用于运输、贩卖渔获物的电动三轮车以及养鱼水箱、杆秤等工具,并负责驾驶渔船以及售卖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等人在长江干流天然洲洲尾、黑沙洲洲头附近水域,先后7次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共非法捕捞鳊鱼、草鱼、青鱼、赤眼鳟、鳜鱼、刀鱼、鲶鱼、鱤鱼、翘嘴鲌、细鳞斜颌鲴、鲻鱼共计约416.21公斤,非法获利7700元。

李某舟、李某富参与全部7次电捕鱼,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约416.21公斤;尹某荣、王某飞参与其中2次电捕鱼,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约166.21公斤。经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本案查获的渔获物均系在长江干流捕获的江鱼;查获的渔船、电瓶、逆变器、充电器可以组成电捕专业设备,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本案案发期间属于长江禁渔期,案发地点为禁渔区。

经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认定,李某舟等4人非法电捕水产品的行为对该区域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事实成立,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27072.6元、间接损失270726元,加上技术咨询费用5000元,合计302798.6元。2021年3月2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共同承担连带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302798.6元的民事侵权责任;判令各被告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侵权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4月2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4人对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该案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计划全面启动后,发生在长江干流安徽段内多人多次实施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且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大、品种多。为节约司法资源,解决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两个环节在办案期限和程序上的不同步问题,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尝试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同时承担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角色,同时履行国家公诉和公益诉讼职责,实现“一员双角,公诉+公益”的专人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工作模式,同时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目的,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洗砂泥浆倾倒在国家级公益林


本报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孙勤勤


“在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听取专业意见,将生态服务功能恢复的林地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对生态功能不可修复的林地作为犯罪依法起诉。既体现了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又坚持了刑法谦抑性。”9月26日,在谈起“杜某义、吴某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时,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成瑛这样说道。

2019年3月,旌德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迁至该县俞村镇桥埠村尚村工业园区,被告人杜某义、吴某法合伙承包该公司的洗砂业务。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杜某义、吴某法二人在未获得林业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将向村民征得的部分林地改为水砂石加工区和堆料场,并将洗砂的泥浆倾倒在林地内,形成3米多高的弃土场,致使林地植被严重毁坏。

2021年5月8日,经司法鉴定:杜某义、吴某法非法占用农用地22.66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中,水砂石加工区、堆料场面积11.119亩,该处林地的原有植被及腐殖质层被严重损坏或灭失,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毁坏严重;弃土场面积11.549亩,该处林地的原有植被及土层被沙泥、弃土覆盖,林业种植条件毁坏。

2021年1月,杜某义、吴某法得知弃土场属于国家级公益林后,主动开始生态修复,前后4次种树,基本恢复生态功能。2021年12月28日,宣城市林业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杜某义、吴某法就涉案林地生态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杜某义、吴某法缴纳林地生态损害赔偿金19.7万元。除此之外,杜某义、吴某法还按照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在弃土场占用林地处开展恢复工程,投入经费23.1万元。宣城市林业局对涉案林地11.549亩恢复情况进行验收,认为该部分林地已经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杜某义、吴某法为建设厂房、堆料场以及弃土场占用“十八亩沟”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2.668亩,因其主动修复11.549亩弃土场,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恢复,不再认定“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但其修建厂房及堆料场占用的11.119亩林地,原有植被及腐殖质层严重损坏或灭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2年5月10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某义、吴某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杜某义、吴某法二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今年5月19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被告人杜某义、吴某法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坚持检察能动履职与刑法谦抑性有机统一,坚持府检联动,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与县林业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对涉案林地的生态修复予以评估,并听取林业部门专家意见,充分体现了府检联动机制在具体案件中的优势,优质高效、科学合理地解决办案过程中的复杂技术性难题。

案例三 两部门挂牌督办方某海等28人非法采砂案


本报记者 袁中锋


“在提前介入和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专案组成员仅用1个半月的时间就完成了348页46万字的审查报告,如期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谈起“方某海、毛某等人非法采矿案”时,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杨吉堃这样说道。

2019年1月,被告人方某海与被告人毛某、刘某武共谋,利用其3人合伙成立的芜湖锦裕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裕公司”),在长江芜湖段收购、转卖、过驳江砂,赚取非法利润。方某海负责具体业务,其与被告人曹某正合作,对外与非法采砂人员事先通谋,收购非法开采的江砂。通过曹某正的“中航浮158”浮吊船过驳后,江砂被运输至上海。曹某正转售后,每吨支付给锦裕公司1元的过驳费。

本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同步审查,并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主观明知认定、取证范围、取证程序等疑难问题及时沟通。本案共有涉案人员28人,涉及10个罪名、43起犯罪事实和7起违法事实,卷宗70余册。专案组坚持关口前移,以起诉标准严格审查证据,引导侦查。专案组成员提前介入该案14次,对发现的问题均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安排落实,做到边审查、边建议、边纠错、边补证。

方某海、毛某、刘某武等人与王某银等非法采砂人员事先通谋后,收购、转卖、过驳江砂,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经评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38048元,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涵养量共需费用9223044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弋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将本案线索及时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由公益诉讼部门引导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取证,从而使民事公益诉讼紧紧融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审查起诉阶段,弋江区检察院还充分释法说理,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22名被告人依法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达78.6%。在此过程中,还督促各犯罪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及挽回损失89.816万元。

2020年9月1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恶势力组织纠集者毛某以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6万元;对陈某伟等11名恶势力中的10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1人被判处拘役十个月,均并处罚金;对其他16名非涉恶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王某银等4名被告人单独或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合计86万余元,同时就非法采矿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弋江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检察部门共同办案,共同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扎实做好批捕、起诉、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除此之外,该案还注重生态修复,切实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不仅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同时还付出经济上的代价,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

案例四 公益诉讼督促受损河道获修复


本报记者 袁中锋


自上世纪80年代便在河道边取土烧砖,造成河道被大面积破坏。直至2021年,被破坏的河道才在检察机关的监督、督促下获修复。

界洪河是一条连接颍河、茨河、西淝河等水系的人工河,流经界首市、太和县、涡阳县等地。1987年以来,涡阳县高公镇村民张某某等人便在界洪河及其一级支流大陡沟的岸边取土烧砖,时间长达20余年,河道被大面积破坏。经亳州市淮源水利规划设计院现场勘探,大陡沟入界洪河口上游300米处形成两处长68米宽44米、长100米宽60米的深坑;在大陡沟西侧入界洪河口上游100米处,因非法取土加宽22米,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周边生态环境。

2020年9月,亳州市水利局通过“河长+检察长”机制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该案线索,请求检察机关介入和督促当地水利部门依法履职,修复、保护被破坏的河道。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并跟踪督办。

2020年10月22日,涡阳县检察院经初查后,对该案进行立案。针对该案破坏时间长、违法人员多、河道破坏严重等情况,办案检察官走访询问了周边村民,详细了解案涉河道被破坏的经过。同时,调取了与张某某窑厂相关的档案材料,查明取土去向。利用无人机等设备,固定现场证据。2020年10月26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案涉河道的安全隐患;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020年11月10日,涡阳县水利局回函称:已编制水利兴修实施方案,修复受损河道;与当地政府多次协商,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巡河制度,及时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

然而,涡阳县检察院在“回头看”时却发现,县水利局虽多次邀请检察机关磋商交流并进行部分调查核实工作,但案涉被破坏的河道仍未完全修复。2021年10月18日,涡阳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应邀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水利专家及当地群众代表一致认为,涡阳县水利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和要求。

2021年10月20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县水利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继续依法履行对界洪河及大陡沟的监管职责,消除河道被破坏的违法状态。2021年12月7日,涡阳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涡阳县检察院就涡阳县水利局未全面履行职责、对长期破坏界洪河和大陡沟的违法行为未予及时查处和消除违法状态、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举证论辩。

2021年12月15日,涡阳县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生效。结案后,涡阳县检察院主动与县水利局联合座谈、调研,共同开展河道安全专项清查整治活动,共整改排污口3处、河沟32条,消除河道安全问题22处。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检察机关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采取检察建议、诉前磋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河道监管职能,助力河道功能修复。

案例五 涉案企业超额完成林地补植复绿


本报记者 袁中锋


“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诉讼。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9月27日,在谈起“广德某矿业公司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高军这样说道。

2018年6月,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将其取得采矿权的东部矿区发包给武某某开采。武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便组织人员采取机械作业和爆破作业等方式,在占用的山场林地内开采石灰石矿。同时,还将采矿过程中产生的表土堆放在林地上。经统计,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8.689亩。其中,非法占用并已开采完毕的132.59亩林地亟待修复,已经占用但后续开采仍需要占用的36.099亩林地正在办理使用许可手续。

2020年5月,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矿业公司破坏林地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宣城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同时保障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宣城市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多次走访涉案矿业公司。

根据企业采矿的实际情况,办案检察官予以区别处理:督促涉案矿业公司对采矿完毕破坏的林地及时进行原地修复;对已经占用但后续开采仍需占用、正在补办使用许可手续的林地,督促企业在林地占用许可获批前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通过异地补植复绿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避免企业陷入“先修复后开采再修复”的困境。

与此同时,宣城市检察院还督促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加强对修复过程的全程监管。后涉案矿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了补植复绿方案,并完成132.59亩林地的原地复绿,自愿超额完成124亩林地的异地补植复绿工作,以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确保林地得到全面修复和公共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办案检察官督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验收机构的验收决定进行审核确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部门、涉案企业等共同参与现场的勘验工作,并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确认涉案林地修复情况、补植林地的后续管护措施等。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宣城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涉案企业详细说明了补植复绿情况以及后续管养安排,听证员围绕复绿面积、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问题发表意见。后一致认为,补植复绿已经实现生态损害修复效果,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意见表示认可。宣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矿业公司造成的生态损害已得到全面修复,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2020年9月21日,宣城市检察院依法决定终结审查。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保护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的最佳模式,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是最佳的司法状态。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为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在违法事实清楚,不增加或减少违法企业民事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诉前引导违法企业主动实施生态修复。对无需原地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可以探索异地修复方式。

案例六 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05万元


本报记者 袁中锋


“办理该案后,我们建立了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林,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9月27日,在谈起“湖北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案”时,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凌锐这样说道。

2017年,湖北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电源公司)明知其产生的废物铅渣、铅泥为危险废物,仍交给借用太和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属公司)资质的王某某进行处置。为此,还安排公司销售部经理唐某某与王某某对接联系。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为减少处置费用,王某某联系了太和县一窑厂负责人康某甲,后将67.59吨含铅危险废物从湖北运至康某甲的窑厂。倾倒后,康某甲还安排其子康某乙用挖掘机将危险废物填埋至窑厂北侧的沟塘内。经鉴定,上述危险废物含有毒物质,地表水和土壤环境介质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05万元。为处理涉案危险废物,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垫付了清理、运输等相关费用112.44万元。案涉废物及疑似被污染土壤3884.03吨的无害化处置费用494万元,由王某某等违法行为人支付。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本案线索。2019年8月5日,太和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2020年3月20日,本案刑事部分判决生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王某某、康某甲、康某乙三人不同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包庇罪判决唐某某相应的有期徒刑。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复,该案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0月26日,阜阳市检察院以电源公司、金属公司、唐某某、王某某、康某甲为被告,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限期将67.59吨有毒废物及被污染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置,同时连带承担705万元生态环境赔偿费用及行政机关前期垫付费用112.44万元。起诉后,阜阳市检察院又申请追加康某乙为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案涉污染地块土地性质已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在原址进行修复失去意义,阜阳市检察院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1)王某某自愿承担67.59吨有毒废物及被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及行政机关前期垫付的各项费用112.44万元(均已履行);王某某自愿承担该起环境污染事件中70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在阜阳市颍泉区茨淮新河水源涵养林(周棚段)进行造林方式履行;栽种树木为无絮杨树,造林面积为216亩,于2022年5月31日前造林完毕,王某某需保证所植杨树两年内存活率95%;案涉林木产权及所有收益归国家所有;

造林后,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颍泉区林业局验收,如王某某造林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林业部门规定,需按要求对相应部分补种,如王某某未补种或补种不合格,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2月3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了该调解内容。

2022年5月,王某某在颍泉区茨淮新河水源涵养林(周棚段)补种林木12300余株,造林面积216亩,并通过林业部门等单位联合验收合格。阜阳市检察院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林业部门联合将该造林地命名为“阜阳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林”。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秉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司法理念,在不降低诉讼请求载明民事责任的前提下调解结案,积极采用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大限度保护了社会公益。

案例七 蓝天白云与国有财产一并守护


本报记者 袁中锋


“该案在实现公益诉讼目的前提下调解结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针对企业少缴漏缴环境保护税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监督行动,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职,实现蓝天白云与国有财产一并守护。”9月29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波在谈起“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这样说道。

2020年11月11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通过修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致使颗粒物SO2、NOx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2020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材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1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23日,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2021年1月14日,省检察院、宿州市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材料公司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污染产生原因等事项。

2021年4月9日,宿州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针对大气污染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等特点,依托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查清事实、固定证据,有效弥补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不足。针对生态损害、修复治理难以科学量化等问题,委托专家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意见书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此次大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90767.05元。宿州市检察院经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8月30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材料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0767.05元、鉴定评估费20000元。2021年10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该案由萧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1月26日,宿州市检察院和萧县检察院派员共同出席庭前会议,对涉案材料公司违法事实举证证明,并释法说理和陈明利害。涉案材料公司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全部认可,认识到违法排污社会危害性,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及鉴定评估费,愿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因疫情影响企业效益不佳,涉案材料公司提出分期支付赔偿费用的请求。检察机关认为,分期支付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调解结案有利于实现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遂与材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2月28日,萧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确认。目前,材料公司已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及鉴定评估费,并自愿在当地镇政府宣传栏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宿州市检察院对该涉案材料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以来一直未缴纳环境保护税,遂将案件线索交萧县检察院。萧县检察院以点带面,调取全县排污企业名单,向萧县税务局逐一核查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查明85家排污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税款问题,遂向萧县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该局采纳检察建议,累计追缴税款及滞纳金2503413.74元。宿州市检察院以此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保护税检察监督小专项活动,通过诉前磋商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助力环境保护税依法征缴,与市税务局会签协作意见,形成多项机制。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协作机制,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取长补短,成功提起全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充分保护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之间充当好“润滑剂”作用,做到宽严相济,既让违法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又给予其重新改过的机会,实现修复污染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共赢。

同时,扎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针对企业背后的税收征缴问题,以点带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职,并形成长效机制,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八 全链条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


本报记者 袁中锋


“该案被告人陆某望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查时,在其车内发现数只野生动物,因此而案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发现郭某培等人倒卖野生动物,遂立案进行全链条打击。”10月28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宣德智,在谈起“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望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这样说道。

2019年9月至11月,陆某望、冯某刚、朱某业、罗某在我省沱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女山湖风景区和江苏省洪泽湖流域湿地周边,使用粘网等工具,捕猎黄胸鹀、夜鹭、雉鸡等12种野生动物42000余只。其中,陆某望收购冯某刚、罗某(另案处理)非法狩猎的多种野生鸟类2万余只,并销往广东等地。经鉴定,案涉野生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绿翅鸭、夜鹭价值为500元每只,黄胸鹀(2021年2月国家将其调整为一级保护动物)、田鹀等9种鸟价值为300元每只,华南兔价值为80元每只。

2020年3月20日,五河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陆某望等人涉嫌非法狩猎一案后,对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合办案,并发现广东省郭某培等人收购案涉野生动物均涉嫌犯罪。2020年4月9日,五河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对郭某培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五河县检察院专门派员赴广东等地,引导侦查,成功查处郭某培等5人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1日,五河县检察院对陆某望等7人涉嫌危险驾驶、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陆某望等3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陆某望、冯某刚、朱某业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400元、3342300元和8340元,其中陆某望对冯某刚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0月22日,五河县法院以危险驾驶、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陆某望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如所请。

因另案处理的罗某居住地和主要作案地均在江苏省泗洪县,五河县检察院遂将其非法狩猎2万余只野生鸟类的案件线索移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并根据“两河一湖”跨区划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与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办理罗某等3人跨省域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后法院经审理,判处该3人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600余万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五河县检察院还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漏洞,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向6家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并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洪泽湖、沱湖和女山湖等跨区划流窜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重大案件,五河县检察院跨省移送案件线索并协同办案,把跨区域长效协作机制运用到具体办案中,形成了跨区划、跨部门的多元共治格局,筑牢了野生动物“保护网”。

案例九 在提起公益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


本报记者 袁中锋


“该案是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现场勘验、调取和复制执法卷宗、询问违法行为人和证人、委托审计等方式调查核实,多方位取证和主动补强相关证据,为后面的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10月28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汪全岭在谈起“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等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这样说道。

2020年3月,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降低成本,委托无资质的赵某银处理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之后,赵某银联系了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范某国、陈某进行处理。范某国雇用货车将20吨危险废物从涉案科技公司运交给陈某,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其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森林公园东侧的一水沟内。专业检测公司对倾倒现场的漂浮物及下游水体取样检测,认定倾倒物属危险废物。淮南市大通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专业公司对倾倒物、淤泥和污水进行前期处置,对废液、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共计2374809.64元。淮南市上窑森林公园对倾倒现场区域绿化修复,费用31935.52元。

大通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发现本案线索后,2020年7月17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大通区检察院启动了“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并派员介入、协同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为收集证据,办案检察官走访周边住户了解案情,并联系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职能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除此之外,办案检察官还同步协调行政机关制定涉案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跟进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成效,并委托审计部门对本案处置生态修复支出费用等进行专项审计。层报省检察院后,大通区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

2021年2月1日,大通区检察院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涉案科技公司、赵某银、范某国、陈某连带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生态修复费用2406745.16元,补植复绿费用3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95806.56元民事赔偿责任;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大通区检察院同时还申请了财产保全,大通区法院裁定准许并查封涉案科技公司的土地和厂房。

2021年3月16日,大通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庭审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侵权行为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2021年8月19日,大通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科技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3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该案打破“先赔偿、后修复”传统模式,在调查核实阶段同步协调行政机关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跟进生态环境修复成效。同时,结合侵权人违法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参考财产保全时各侵权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提出补植复绿费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获法院支持,实现打击污染生态环境行为与及时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十 “三无”船舶专项整治确保堤防安全


本报记者 袁中锋


“针对违法行为人擅自开挖损毁堤防、破坏堤防植被,导致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和破坏生态后果的行为,我们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联合公安机关、水务部门开展长江岸线治理,取得良好效果。”10月28日,在谈起“王某龙等人非法破坏堤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邱伟这样说道。

2021年3月底,湾沚区检察院会同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联合开展了河湖整治活动。检查中发现,青弋江湾沚区六郎镇十三连圩王祠段堤防被非法开挖约72m×16m的近似长方形,一艘“三无”钢质船舶正在堤防开挖处维修采砂设备。三部门到达时,行为人均已逃离现场。三部门遂组成联合调查组,勘查现场,查扣滞留现场的卷扬机、挖掘机、被维修船舶等设备,摸排锁定当事人王某龙等人,询问调查,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王某龙非法从事“三无”船舶的维修、改装、拆解等业务,为便于“三无”船舶冲滩上岸,王某龙伙同张某福擅自使用挖掘机对青弋江湾沚区六郎镇十三连圩王祠段的堤防进行开挖整平。王某龙等人非法挖掘滩地的行为,损坏了青弋江芜湖段水工程堤防、护岸设施,造成圩埂堤脚损坏及草地植被破坏,同时还影响行洪安全。经测量和计算,恢复面积约为1507㎡,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为110099.04元。

2021年4月1日,湾沚区检察院对王某龙、张某福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的同时,协同公安机关取证,并与公安、水务等部门协商由水务部门、属地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在汛期到来之前对破坏的堤防先行修复等。2021年7月1日,湾沚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龙、张某福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9月30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龙、张某福作有罪判决;王某龙、张某福主动承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恢复治理等费用110099.04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湾沚区法院另行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前述事项。至此,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

湾沚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三无”船舶非法改装、维修、拆解等在湾沚区并非个案,遂于2021年4月开展“三无”船舶整治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向海事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等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船舶监管职责,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协同跟进监督整改到位,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湾沚区检察院对发现的非法破坏堤防行为,会同水务部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修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举一反三,积极开展“三无”船舶整治专项行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海事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履职,形成岸线保护合力,扭转了当地水域“三无”船舶监管不力的现状,推动源头治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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