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及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皖编办〔2017〕271号),现对我省法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如下:
一、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全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 不服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除上述第一条确定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之前按原管辖规定已受理的案件继续审理。
本院之前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