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物业服务合同诉前调解案例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纠纷情况】
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签署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购置的某小区高层住宅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前,物业费每平方米1.44元/月,每6个月预缴一次,首次入住即应预缴、先付后用,后续缴纳时间为每6个月最后一个30日前,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未交纳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前期也正常支付物业费,但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54个月的物业费,被告却拖延至今未缴纳,原告多次催索无果后依法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与结果】
据悉,该物业公司分两次批量起诉物业纠纷共40余件,该系列案分给庐阳法院立案庭某非诉调解团队。承办法官将这些案件分配给调解员组成的“物业解纷小团队”进行诉前调解,但这些案件是长时间来非常难以解决的“陈年旧案”,调解员在到该小区实地走访后,发现大部分业主的反映的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是地产商建造房屋时存在不少问题,如入住时就存在墙体渗水、门窗未安好、地坪院子未做好即提前交付等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物业公司不作为,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差,导致很多业主长达六七年物业费不交的问题无法解决。
2021年8月4日,承办法官一行顶着烈日环绕小区近两个小时,探究这个被大家认为是高档小区的地方为何会有大量的物业费案件涌入法院。进入小区后,承办法官首先注意到小区大门的门禁大开,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而在后面的走访中,法官发现该小区还存在车辆乱停、地下停车库缺少照明设施、存在卫生死角、垃圾过夜不清运、监控系统如同虚设、有别墅区业主违建等问题。
由于现场勘察没有事先告知小区物业公司,很多业主在小区内看见法官一行,纷纷上前反映小区问题,还带着法官查看了一些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一步佐证了法官的初步印象: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不到位,物业存在严重不作为,而部分业主因小区缺乏管理而不愿缴物业费,致使发生了物业公司将业主起诉至法院的情况。
通过此次暗访,承办法官掌握了小区实际情况,故先行暂停案件调解工作,严肃要求物业公司整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后期及时回访、核查整改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成效】
该案例调解成效在于一方面通过调解员做好有关送达的铺垫工作,可以解决诉讼过程中“送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官通过在“诉前调解”彻底查证事实,也为进入“诉中审理”的案件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集中性较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庐阳法院坚持诉前解纷前移,不仅只是把案件推送给调解员调解,法官会牵头与集中涉诉的一方统一谈系列案件的总调解方案,对涉诉案件当事人所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题,采取走访形式核实或约谈物业公司一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与物业公司谈整改方案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通过“诉前调解”与“诉中审理”相结合,庐阳法院仅2021年全年,诉前调解源头化解物业纠纷近1500件,调撤率稳步维持在90%左右。针对层出不穷的各类问题,非诉调解团队适时调整工作策略,力求将此类案件全部化解在诉前,即使无法调解的案件,也与诉中审判做好有效衔接,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当前面临的办案压力。
2、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案例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纠纷情况】
张某与谢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两人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真正感情且被告谢某存在长期家暴行为。双方常因琐事争吵,给孩子造成不良的生活环境,原告张某心灰意冷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
【调解过程与结果】
本案系离婚家庭矛盾且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出具人身保护令,为更好、更快地实质性化解纠纷,“一站式”解决张某的婚姻问题,承办法官积极启动联合调解机制,与烈山区矛调中心、淮北市某派出所、濉溪县某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委员会妇联进行部门对接,邀请矛调中心调解员、派出所民警、居民委员会妇联维权员共同参与调解,在保障原告张某与家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彻底解决本案纠纷。
在审查核实被申请人谢某存在家暴行为后,承办法官以电话方式告知法院对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并后续依法送达,并对其的家暴行为进行训诫,告知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为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具体执行,烈山少年家事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向原告张某所居住的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妇联三部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相关部门协助及时履行职能,救助、保护申请人的安全,将保护令的执行落到实处。三部门对此事均予以高度重视,由主要负责人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将积极配合相应协助执行内容。
调解阶段,法院邀请矛调中心调解员、张某所在居民委员会妇联维权人员一同参与协调。调解一开始,原、被告双方就孩子抚养、房产归属、财产分割、费用承担等问题针锋相对,案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参与调解的干部与法官为打开双方心结,共同商议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矛调中心调解员和妇联人员详细询问了原、被告的家庭观念、经济能力、生活方式及习惯后,结合生活经验和妇联工作经验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交流。调解人员指出原、被告婚姻中存在的矛盾点,并从现有问题对婚姻质量和家庭关系的影响入手,引导原被告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经过调解员、妇联人员和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与真情劝告,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存在的错误,原告也正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双方均表示愿意就孩子抚养、房屋归属、财产分割等条件作出让步,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调解成效】
在这件离婚纠纷案件化解过程中,烈山少年家事法庭积极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在保障原告张某与家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与烈山区矛调中心、淮北市某派出所、濉溪县某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委员会妇联各部门联动对接,共建“联调平台”,充分发挥各单位在当地管理、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及工作经验,采用背对背方式调解,耐心与夫妻双方沟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指出双方婚姻中存在的矛盾点,让其检视自身、冷静思考,促进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推动形成法院为主、多个部门联动调解的矛盾纠纷化解解决机制,创新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模式,切实提升了辖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烈山少年家事法庭为深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建设和推动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家事纠纷化解新模式。随着矛盾调解中心的建立,进一步推动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多方联动促成法院与多部门携手共建“联调平台”,吸收特定专业人才助力家事审判,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相互配合协调,扩展延伸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诉累,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合力做好“家”字文章,积极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着力提升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共同推进新时期家事纠纷有效化解,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助力平安烈山建设。
3、金融借款诉前调解案例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纠纷情况】
2019年10月,孙某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了某银行一笔信用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金额15万元,贷款期限三年,从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5.66%,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后借款人孙某于2020年3月去世。银行了解到该情况后,与借款人之子孙某二取得了联系,通报其父银行贷款情况,商谈还贷事宜。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2021年1月,银行与孙某二共同委托蚌埠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与结果】
蚌埠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安排调解员详细了解双方诉求,并通过调阅借款合同、贷款支用等相关证据材料,了解了相关的案情。调解期间,银行要求孙某二做有关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出具了《父子关系公证书》《法定遗产继承人公证书》,明确孙某二是其父唯一的法定遗产继承人。虽然作为借款人唯一的法定遗产继承人,但孙某二仍认为该贷款不应由其偿还。
对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调解员心存疑虑,遂通过蚌山区法院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向该院金融审判团队法官咨询。法官了解案情后,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161条规定进行了答复,明确借款人死亡后,只要其遗产还存在,继承人就应在借款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调解员了解相关法律后,对该起案件的调解做到了心中有数,循序渐进地展开了调解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调解员对孙某二条分缕析,帮助分析利弊、权衡得失,以及万一调解不成、走上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与经济负担。孙某二也慢慢转变态度,表示愿意“父债子还”,但希望可以减免利息罚息等,并请求可以分期偿还。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国家金融政策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等法律、政策的规定,打消了孙某二要求减免利息罚息的想法,积极促使银行同意分期还贷。最终,借贷双方在纠纷争议焦点方面渐渐趋于一致,终于形成可行的调解方案。
在调解员多次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借款人孙某之子孙某二代为偿还银行全部贷款本息,还贷期限为36个月,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果孙某二有一期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义务,银行有权就贷款本息全部剩余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效】
这是一起因借款人猝死而导致的金融借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一方面会导致银行贷款债权悬空,另一方面也会加重借款人的利息负担。在此纠纷中,调解员遇到不熟悉的法律问题,及时通过蚌山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咨询专业法官,由法官在线对案情进行法律指导,使调解员能够在对相关问题有了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以法律法规为调解依据,设身处地的居中调解,引导双方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双方的长远合作关系,既免去了诉讼等费用,避免了银行与客户对簿公堂的尴尬,又同样能达到维护银行债权安全的目的。同时,通过本案例调解,澄清了民间所谓的“人死债消”、“父债子还”的法律误区,从而达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社会效果。
调解成功后,经过回访,孙某二均按时履行还贷义务,借贷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4、物业服务合同诉前调解案例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纠纷情况】
2014年1月1日,芜湖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初次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续签,该物业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多年来,物业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小区内物业和车位管理服务,但小区内9位业主均拒缴物业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将这9位业主起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与结果】
接到案件后,四位特邀调解员积极分析案情,向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组织协调,分析案件争议焦点。经了解,这9名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各不相同。
一位梁姓业主因在前一物业公司服务期间发生了小区内停车与其他业主的车辆发生刮擦,当时找物业调取监控未查到肇事车辆,梁先生认为车辆停进小区后造成的损失应由物业赔偿,前一物业公司同意给梁先生免除若干年物业费,但更换后的物业公司未及时与梁先生沟通。后经调解员与物业管理人员和梁先生多次沟通,帮助梁先生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实际上是梁先生未按照规定将车辆停放进指定的地点,以自己的车辆受损为理由拒缴物业费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调解员的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服,最终梁先生主动到物业交纳了所欠的物业费。还有一位业主龚阿姨,她是个热心人,平时在小区里人缘比较好。据物业工作人员所言他们能够顺利进驻小区,也多亏了龚阿姨热心帮助。龚阿姨与物业之间沟通交流的一直很好,直至两年前一件小事令龚阿姨与物业的一名工作人员发生了小摩擦,在龚阿姨心里埋下了疙瘩。接到调解员电话后,龚阿姨非常激动,说道总算找到说理的地方了,当天下午龚阿姨就在老伴的陪同下来到了法院。在调解室里,龚阿姨声泪俱下,诉说了她的种种委屈,足足说了两个多小时,在调解员的安抚和劝慰下龚阿姨的情绪才逐渐稳定下来。后调解员与物业经理进行沟通,物业管理属于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服务性行业,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
在该批物业纠纷案件中,9户业主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或邻里之间误会矛盾等拒交物业费,镜湖区法院特邀调解员们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用心,用理、用法、用情,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工作,其中的7户业主和物业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以和解顺利结案。特邀调解员们耐心细致的工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高度评价。
【调解成效】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收案数呈明显上升态势,镜湖区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积极开展诉前矛盾化解,尽量争取物业纠纷案结事了。该批物业案件中多数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为法院今后的物业系列案件调解工作提供了成功范本,调解员以此为契机,深刻总结了该类案件的纠纷化解方法,在与当事人近距离沟通时掌握了一定的调解技巧,为今后的诉前调解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物业纠纷的诉前化解,能够缓冲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两者之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避免矛盾越积越深,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5、劳务合同诉前调解案例
宣城市广德市人民法院
【纠纷情况】
本案22名原告均系被告安徽广德某制造公司员工。2021年年初,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困难未能按时足额向各原告发放工资。2021年10月底,被告公司彻底停止经营。2021年11月9日,各原告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表示暂时无力支付,并分别向每位原告出具了欠条,每份欠条均载明了被告尚欠原告工资的具体金额。经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底,被告共欠各原告工资合计人民币371804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收到案件材料后,因涉及职工工资问题,广德法院迅速开启了维权绿色通道,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通过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做好原告的情绪安抚工作,征求他们的诉前调解意见,同时向被告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就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需要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行使劳动报酬请求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耐心的释法析理,被告表示愿意想办法筹措资金发放原告的工资。原告也表示理解,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付款期限。
通过“耐心倾听,有效沟通疏导;分清是非,准确释法析理;发现症结,及时引导化解;善用说理,彻底解开心结”四步调解工作法,循序渐进的促进调解工作圆满完成,最终双方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前将上述22位原告的工资支付到位。若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或完全履行,上述22位原告均有权就所有未履行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签订后,法院当场进行立案,并为当事人出具了调解书。
【调解成效】
加强和推进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是一场“润物细无声”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精准对接群众需求、创新司法供给形式、推动纠纷源头化解,着力推动“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解决理念和分层过滤体系,针对纠纷多发领域的劳务合同纠纷,组织程序便捷的诉前调解,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为确保在义务人不按协议履约时,权利人可以径直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再次针对调解协议的诉讼,节约了时间,提升了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是法律赋予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具体来说本案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案件中,一是在调解中,调解员认真倾听当事人们的诉求想法,找到矛盾症结所在,告知当事人们诉讼风险,针对具体情况提出一至二条调解方案供当事人们参考。二是从法律规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说理和引导,居中调解、不偏不倚,情感上通情练达、形成共鸣,强调情、理、法并重,让当事人们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从而更愿意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6、追偿权诉前调解案例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纠纷情况】
2021年,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几家公司因收购债权产生四千余件追偿权纠纷,如果全部起诉,当事人需要承担高额诉讼成本,也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为此,义安区法院探索出“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以保全促调解、促审判、促执行,快速化解纠纷。以其中一案为例:铜陵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王某某拖欠欠款未还,铜陵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义安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予以冻结王某某账户后,王某某通过法院联系铜陵某有限公司,表达了还款意愿,希望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与结果】
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联系后,发现均有调解意愿,申请人铜陵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铜陵市义安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考虑到王某某远在七百多公里的河南,故调委会借助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工作。王某某可以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微信搜索“多元调解”小程序,与调解员预约好时间后,微信登录进入调解平台,足不出户参与音视频调解。调委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对借款本金进行确认,对利息进行减免,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铜陵市义安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于2021年11月1日共同向义安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及时裁定该协议有效。
【调解成效】
本案充分发挥了调解的源头化解作用,四千余件追偿权纠纷,如果全部进入诉讼程序,不仅当事人需要承担高额诉讼成本,也会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义安区法院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和先导作用,立足实际,积极采取实践措施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推动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以保全来促调解、促审判、促执行,可以从源头快速化解纠纷。
“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中,发挥解纷平台分流作用,借助司法改革和科技变革“双轮驱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有保障的解纷方式。在疫情期间灵活处理当事人纠纷,发挥线上平台便捷作用,鼓励人民群众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多元调解”小程序在线调解,与调解员预约时间后,双方当事人即可登录在线调解,打破了空间异地的距离,免去外地当事人路途奔走之累,形成智慧诉讼新模式。
工作机制中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一方面能够省去民商事案件答辩、开庭等繁琐的诉讼程序,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减少群众诉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兑现;另一方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每案至少为双方当事人各节省诉讼支出上千元。2021年,法院受理诉前调解案件1331件,累计为群众节约诉讼支出百余万元,发挥了司法便民、参与基层乡域治理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7、劳务合同诉前调解案例
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
【纠纷情况】
2021年年初,周某等31人被招入安徽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从事车间生产工作。4月份,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劳务工资款,周某等24人准备到法院起诉该公司。
【调解过程与结果】
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了解到该系列案虽然案件数量较多,但标的额小、法律关系明确,具备诉前调解的条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将该批案委派至太湖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鼓励当事人双方在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实体争议进行协商解决。周某等24人于2021年6月8日与安徽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于2021年6月15日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2021年8月,汪某等7人得知周某等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务合同纠纷案案款已全部支付完毕,遂于2021年10月18日主动向太湖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员在前期工作有效开展基础上“水到渠成”,趁热打铁,于当日完成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于2021年10月20日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确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上述24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于2021年10月22日确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上述7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安徽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4日履行完毕2021年6月8日签署的24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全部支付义务。
【调解成效】
法治建设的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但基层往往成为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和聚集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浙江诸暨干部群众创造的“枫桥经验”,强调要学习推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诉源治理作为枫桥经验的发展和实践,对于缓解法院人案矛盾,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诉源治理的助力,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的力量来自基层,来自群众,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由于调解及时,方法灵活多样,所有调解成功率比较高。同时人民调解还很好地担负着对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重任,人民调解和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人民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本案的纠纷内容、公司的经营状况,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把握“进”与“退”,使当事人双方在“进”“退”之间把握利益平衡点,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在短期内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正是通过此种解纷方式,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该案的处理结果,也为太湖县诉调对接、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实例。
8、买卖合同诉前调解案例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纠纷情况】
胡某系黄山区某批发部经营者,在2019年10月在黄山区举行的产品订货会上,向安某开办的黄山区某商贸公司订购了一批白酒并预付货款。后发现供货商安某的商贸公司大门紧闭,安某手机也无法联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某返还预付货款。
在同一天举行的产品订货会上,黄山区众多经营者订购了牛奶、白酒并预付货款,少则几千元,多则十几万元。当经营者们知悉安某失联后,有的向信访部门进行投诉,有的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也有的向法院进行咨询。
【调解过程与结果】
黄山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到胡某这起案件后,立即安排人员就此案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通过各种途径打听安某的下落,找到了安某的父亲后,向安某的父亲说明利害关系,在其父亲的帮助之下,躲避债务的安某终于从外地赶回。
安某辩称,今年因受疫情的影响,春节期间订购的酒席纷纷取消,而自己经营的大量牛奶、白酒滞销,加上订购白酒需向第三方借款,导致生意亏损严重,公司再也无法正常经营。承办法官悉心倾听、耐心劝说,最终,安某答应正面解决这些债务问题。根据已掌握以及安某提供的信息,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以及电话、微信、短信等途径,与大多数债权人均取得联系,安某向尚未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出具了欠条。
后承办法官分批召集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均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至案件结束,短短两周时间,共调解成功案件66件,结案标的额715059.00元。
【调解成效】
为切实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减少当事人诉累,黄山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诉前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方式,促使案件当事人以非对抗方式和平解决争端,诉前调解是一种高效、节约、和谐的解纷方式,在法院的积极推广下,现在很多当事人、律师等都主动选择诉前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办理这批系列纠纷案件中,诉讼服务中心克服就案办案倾向,将司法服务延伸至涉及本案的所有债权人,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积极探索,不断深化诉讼服务中心“最多跑一趟”改革,充分运用法院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集中审理、类案联审和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使这批案件当场立案、集中调解、快速达成协议,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降低了时间和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