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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军地协作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19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目录

1.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军用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2.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整治空军靶场周边农用无人机飞行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3.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渡江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4.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5.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刘邓大军活动地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诸佛庵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7.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8.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军用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军用土地保护 联合办案组 争议化解

【要旨】

针对相关地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军用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的问题,地方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军事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通过磋商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争议,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基本案情】

解放军某部一综合训练场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始建于1958年,1990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土地用途为军事训练场地,使用期限为永久,后发现1716亩军用土地被他人用于果树种植、畜牧养殖、山塘开挖、房屋修建等,影响部队战备训练,阻碍军用设施建设,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9日,解放军某部向合肥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军检)去函反映其综合训练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影响战备训练落实。合肥军检将该线索移送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

2022年3月14日,安徽省院、合肥军检、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埇桥区院)前往该部队综合训练场,实地了解军用土地权属纠纷情况,并召开现场会,明确由埇桥区院与合肥军检组成联合办案组,对军用土地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联合办案组多次前往综合训练场进行现场勘查,先后走访综合训练场所属部队、宿州市军分区、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埇桥区自规局)以及相关镇政府,调取地籍档案、土地审批手续等材料,了解土地权属等相关情况。

调查发现,2013年12月30日,某村委会与郭某签订承包合同,将1716亩军用土地承包给郭某使用。2014年3月25日,原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局在未核实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情况下,为郭某颁发《林权证》,后同意其在所承包林地修建蓄水池,造成2.36万吨建筑料用灰岩被非法开采。2016年5月10日,承包合同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定无效;郭某不服,向多部门信访。但郭某持有的《林权证》一直未依法被注销登记,案涉土地处于被占用状态。

2022年4月26日,埇桥区院与合肥军检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解放军某部、埇桥区自规局和相关镇政府参加听证。会上,联合办案组通报了调查核实情况,听证员一致认为军用土地事关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埇桥区自规局应当妥善解决“一地双证”问题。埇桥区院、合肥军检联合向埇桥区自规局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纠正为郭某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

埇桥区自规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安排专人负责,于5月25日向郭某发出注销《林权证》的通知,要求郭某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郭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2022年7月1日,埇桥区自规局启动依职权注销郭某《林权证》程序,并在宿州市埇桥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埇桥区自规局经请示安徽省林业局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对郭某持有的《林权证》依法予以注销登记。郭某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已息诉息访。2022年8月1日,埇桥区院、合肥军检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军用土地作为人民解放军进行军事训练的重要载体,关乎部队设施建设、部队战斗力生成,军用土地权属发生纠纷不仅严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还影响军地关系、军民团结。军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军用土地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成立联合办案组,发挥各自优势,灵活运用磋商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错,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化解信访矛盾、赢得理解认同,解决困扰部队十余年的土地纠纷,为推动双拥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二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整治空军靶场周边农用无人机飞行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军事训练安全 军地协作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空军某靶场周围乡镇农用无人机飞行影响部队训练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联合制发检察建议、磋商等方式,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消除影响军事训练安全隐患,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国防军事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解放军驻宿松县某部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松县院)反映:该部靶区周边乡镇的农用无人机频繁在靶区附近高空作业,严重影响空军部队正常打靶训练安全,对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宿松县院接到该案线索后,及时通过走访调查、询问群众、实地查看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合肥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军检)。2021年9月1日,合肥军检会同宿松县院召开专案协调会,对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等进行评估,认为部队飞行、投弹训练事关战斗力生成、事关胜战打赢。农用无人机在部队投弹训练期间无序起飞,影响了训练安全,侵害了国防军事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靶场周边属地政府对相关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程序,督促责任单位解决问题。

2021年9月6日,宿松县院、合肥军检对该线索立案,军地检察机关开展实地调查与专项宣传,赴某部听取部队官兵意见建议,形成覆盖靶场周边乡镇的“专项巡查+重点宣传+长效机制”的初步解决思路,并向周边乡镇负责同志释明靶场训练的重要性、可能发生后果的严重性与国防安全教育的紧迫性,且就后续整改等问题进行磋商。

为彰显维护军事靶场训练秩序的重要性与严肃性,2021年9月28日,合肥军检联合宿松县院向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国防安全教育,建立与靶场的沟通联系机制,提前发出预警,纠正农用无人机使用者从事影响靶场训练安全的行为。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在军地检察机关督促协调下,宿松县人民政府与驻宿松县某部建立沟通联系、提前预警等协作机制。靶场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专项行动,采取设立公告栏、上门宣传、应急广播等方式开展宣传,各乡镇通过配备专门通信员,建立农用无人机作业事先报告、常态化巡查机制,杜绝部队训练期间放飞农用无人机问题,维护了军事训练安全及周边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2021年11月10日,宿松县院、合肥军检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国防军事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深化运用“军地协作”形式,及时回应部队需求,通过联合实地调查、检察建议、磋商、座谈等形式,帮助地方政府查问题症结、找解决思路,促成政府与部队建立长效防控机制,解决影响空军靶场训练安全的农用无人机无序飞行问题,有力维护了国防军事利益,为部队战斗力生成贡献检察力量和检察智慧。


案例三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渡江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革命文物保护 磋商协调 以诉促改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烈士墓等革命文物保护不善等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修缮和监管,行政机关仍未全面履职的,属地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共同持续磋商协调,促成行政机关全面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海口小学校园内的渡江烈士墓作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案发时的状况与其保护等级严重不符,墓碑正面文字简介模糊不清,背面粉刷层全部脱落;墓本体大理石贴面出现大面积泛浆,污染墓本体表面;墓冢长期遭雨水侵蚀、渗透,红砖裸露在外;墓两侧花池台面严重破损,部分花木枯死,周边植被杂乱无序,墓后侧布满碎石、木棍、布条等垃圾。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观区院)与合肥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军检)在联合开展革命文物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通过现场查看、走访烈士墓所在地学校、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进一步查明该烈士墓受损状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同年5月10日,大观区院联合合肥军检向安庆市大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军人事务局、区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渡江烈士墓及时修缮,清除烈士墓周围灌木杂草,加强对烈士墓周围环境的绿化和常态化管护。

2021年7月10日,诉前检察建议回复期届满,区军人事务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回复,区文旅局书面回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2021年7月16日,大观区院、合肥军检开展“回头看”发现,渡江烈士墓的破损情况与检察机关前期实地勘查情况一致,无整改迹象。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9日,大观区院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军人事务局、区文旅局怠于履行渡江烈士墓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对渡江烈士墓依法履行保护管理修缮职责。

该案起诉后,大观区院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区委、区政府联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工作,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检察建议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整改事宜。

2021年8月26日,军地检察机关邀请文物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现场查看,一致认为整改合格。鉴于公益保护目的已经全部实现,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根据大观区院申请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办理期间,军地检察机关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全面摸排,出台《安庆市大观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的范围、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

目前,在军地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下,区文旅局再投入近百万元用于该烈士墓的升级改造,并打造成为安庆市革命文物纪念活动基地、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典型意义】

烈士纪念设施是传承红色基因、赓续英雄精神血脉的重要载体。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善等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可以加强协作、增强合力,联合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修缮和监管,行政机关仍未全面履职的,属地检察机关根据管辖原则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出行政公益诉讼后,军地检察机关持续磋商协调,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促成行政机关全面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 军地协作 全面保护

【要旨】

针对烈士纪念设施年久失修、保护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军地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联合办案机制,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分工完成调查核实、协商研判、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各项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推动开展专项保护行动,取得“办理一案、保护一片”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位于肥东县石塘镇王铁社区,当地政府为悼念在此牺牲的28位革命先烈,编印《王铁乡革命烈士英名录》,并于1987年在浮槎山上建成该烈士纪念碑。2009年8月,当地党委、政府曾对烈士纪念碑进行重修,但因年久失修、缺乏管护,周边环境杂乱,碑文风蚀难辨,碑体损坏严重,祭扫极为不便。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肥东县院)开展“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革命传统”教育活动,联合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军检)对县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情况进行巡查走访。2021年5月,军地检察机关在巡查走访中发现,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四周环境破败不堪,阶梯被杂草覆盖,碑体瓷砖、水泥大面积脱落,墙体多处开裂,碑文模糊不清难以辨识,且当地政府仅存有一份烈士英名录材料,简单记载28名烈士的姓名及事迹,部分烈士入伍时间不详、身前事迹不全等。肥东县院遂于2021年6月1日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依托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联合合肥军检成立办案组。

军地检察机关明确分工协作,由合肥军检查找烈士原属部队情况,完善烈士身份信息和事迹材料;由肥东县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研判纪念碑的整改修缮事宜;共同与县文化和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属地人民政府对接,通过座谈、咨询文史专家等方式详细了解纪念碑的建造历史、保护需求和管理单位等。

在调查核查基础上,军地联合办案组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整改目标等进行会商研讨,认为该烈士纪念碑存在管理不善、碑体损毁等情形,有损英烈尊严,不利于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6月15日联合向肥东县石塘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纪念碑的修缮工作。

2021年7月16日,肥东县石塘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已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开展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的修缮保护工作。军地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纪念碑修缮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资料收集、修缮预算及工程招标等工作,助推修缮工作落实到位。2021年9月,纪念碑修缮工程完工,周边绿化工程同步升级改造,碑体碑文予以保护性粉刷与修复,杂草全部清除,修建了新的阶梯道路、烈士墙及围栏等配套设施,方便群众瞻仰烈士,并将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列为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以办理该案为契机,肥东县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1年8月共同印发《全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县开展烈士纪念设施联合专项保护行动,对144处烈士墓、烈士纪念设施进行逐一摸排,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20座烈士墓及时进行修缮,建立完整的保护数据台账,实现了县域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全覆盖。

2022年12月15日,肥东县院、合肥军检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红色资源。军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协作工作机制,发挥协作办案优势,采取统筹开展调查核实、督促全面修缮维护、推动联合专项保护模式,实现了“办理一案、保护一片”的良好效果,实现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案例五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刘邓大军活动地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文物保护 军地协作 监督合力

【要旨】

针对革命文物管理保护不善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可以加强协作,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联合制发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共同督促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全面履职,让革命文物重焕光彩。

【基本案情】

刘邓大军活动地旧址王家花屋现状与其保护等级严重不符,屋面被拆改,墙体、瓦片脱落,楼板、木条等木质部分风化严重,室内杂物堆积,杂草、青苔丛生,天井内淤泥堆积,部分条石松动缺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16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西县院)与合肥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军检)在落实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合肥军检联合部署的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核实后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成立军地联合办案专班。专班人员经从文物主管部门调取革命文物详单、对县域内红色革命旧址实地走访等查明,刘邓大军活动地旧址位于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原为王家花屋,始建于民国期间。1947年9月,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第三纵队司令员陈锡联率队进驻岳西县,王家花屋曾是刘邓大军第三纵队在岳西县的主要活动地。2017年王家花屋被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革命文物损害较为严重,与其保护等级严重不符,不利于展示革命文物的内在价值和精神传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并参考地方“三定”方案规定,岳西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对刘邓大军活动地旧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5月10日,岳西县院与合肥军检联合向县文旅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刘邓大军活动地旧址存在的保护不当情形进行全面核查,对革命文物的维修和保护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检察建议发出后,为推动建议内容有效整改,军地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岳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旅局、文物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圆桌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方案,跟进监督县文旅局的整改进展情况。2021年5月25日,县文旅局就刘邓大军活动地旧址—王家花屋革命文物制定修复保护方案,拟安排100余万元专项维修资金。同年6月30日,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现场“回头看”,发现刘邓大军活动地旧址经招投标已开工修缮。为落实诉前实现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以及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军地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中止审查。2021年12月3日,军地检察机关再次联合实地查看,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等现场把脉,认为王家花屋修缮工作全部完成,屋内外焕然一新。同日,岳西县院、合肥军检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2022年6月,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县文旅局以“红色岳西”为主题,沿着刘邓大军在岳西“扎根、战斗、建设”的足迹,开发了刘邓大军皖西区委、军区旧址(刘氏宗祠)——刘邓大军活动地旧址(王家花屋)——鄂豫皖军政大学皖西分校旧址(储氏宗祠)旅游线路,追寻革命战斗足迹,砥砺初心使命,打造大别山红色文化旅游线路样板。

【典型意义】

革命文物是我国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保护和利用好革命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当好公共利益代表的应有之义。军地检察机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整合各方资源优势,采用协作办案方式,共同制发检察建议,召开圆桌会议,督促文物主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助力革命文物保护,让革命文物重焕光彩,对扎实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诸佛庵革命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烈士墓 军地协作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偏远地区革命烈士墓缺乏管护、存在损毁风险和安全隐患问题,军地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烈士墓得到有效保护利用,与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提升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利用的整体水平。

【基本案情】

诸佛庵革命烈士墓位于霍山县诸佛庵镇俊卿村西北侧的一座荒山上,该革命烈士墓系将原先散葬在周边的徐宝林等九名革命烈士遗骸集中收敛安葬,于1964年建成,2012年被霍山县人民政府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该烈士墓地处偏僻山区,墓葬四周杂树杂草丛生,多年无人清理,墓地环境较差;墓碑破损,字迹模糊;道路通行困难,缺少明显标识,不便人民群众瞻仰悼念。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6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霍山县院)与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军检)在联合开展革命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联合巡查中发现,诸佛庵革命烈士墓存在墓碑开裂、字迹破损等问题,遂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询问周边群众等方式,固定证据,会商论证,认为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的安全性、完整性、宣传性、研究性,破坏了烈士墓葬的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侵害了国防军事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6月4日,霍山县院与合肥军检决定对该线索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规定,霍山县诸佛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诸佛庵镇政府)对诸佛庵革命烈士墓负有监督管理保护职责。2021年6月10日,霍山县院与合肥军检联合向诸佛庵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对该革命烈士墓进行修缮,维修道路,树立标识,加强日常管理,注重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宣传和利用。

诸佛庵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即成立诸佛庵革命烈士墓保护工作组,制定整改方案;对烈士墓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并修建步道;采取混凝土护岸等方式对墓基进行维修加固;对碑文重新上漆等进行翻新;在主要路口等处树立标识牌,恢复了烈士墓整体形象,并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2022年7月,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诸佛庵革命烈士墓修缮一新,但宣传、利用工作仍需改进。霍山县院遂协助诸佛庵镇政府将诸佛庵革命烈士墓、刘淠西故居等革命纪念设施所在村作为乡村振兴建设重点,促成投资600余万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修复后的诸佛庵革命烈士墓被列为当地“红色旅游”线路中的重要一站,“清明节”、“七一”前后,霍山县直机关、六安市直机关等多个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前来诸佛庵革命烈士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切实发挥其传承革命烈士精神的重要作用。2021年7月19日,霍山县院、合肥军检对该案做出终结案件决定。

在办理该案基础上,霍山县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台《关于建立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形成长效保护机制。推动开展县域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烈士纪念设施100余处。

【典型意义】

革命烈士墓是中国共产党非凡奋斗历程和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历史见证,是激发爱国热情、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针对革命烈士墓葬保护不善问题,军地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开展县域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行动,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良好效果。以个案为牵引,与行政机关联合出台常态化保护机制,长治长效。坚持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司法理念,促成行政机关将烈士墓葬保护与乡村振兴相融合,提升红色资源保护质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价值。


案例七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 军地协作 专项整治

【要旨】

针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在建设、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不规范情形,军地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联合办案,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召开听证会议、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消除人防工程安全隐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人防工程维保专项工作,建立动态监督数据库,切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合肥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军检)联合开展的人防工程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部署安排,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肥西县院)联合合肥军检对县域范围内二十余处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情况开展现场巡查。巡查中发现,部分人防工程存在未规范建设、无法正常使用、防空效能受到影响等情形,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肥西县院与合肥军检在联合巡查中发现,县域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存在以下不规范情形:密封门被通风管道、水泥砖块、减速带等挡住,无法关合;人防区域通向居民居住区域的通道未设置密封门;破坏人防墙体安装充电桩、卷帘门等构筑物;堆放易燃物;消防设施被堵,影响使用;灭火器过期、缺失等。上述建设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影响了防空效能发挥、造成了安全隐患、降低了人防设施的防护能力,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肥西县院于2023年5月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为人防工作主管部门。肥西县院与合肥军检共同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通过多媒体展示调查核实的证据,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并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人防工程建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治理。

2023年5月9日,肥西县院、合肥军检共同向县发改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及时消除人防工程安全隐患;对辖区内100余处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保障人防工程能够正常发挥防空效能。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发改委立即与军地检察机关会商确定整改方案,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派专人赴现场督促整改;联合军地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对全县已竣工的100余处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并整改问题500余处,切实保障人防工程效能正常发挥。2023年6月29日,县发改委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并与军地检察机关、相关专家共赴现场进行联合验收,一致认为整改合格。同日,肥西县院、合肥军检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肥西县院与县发改委建立人防工程建设、验收、维护、巡查信息的动态共享、人防知识宣传机制,共同营造全社会关注人防、了解人防、支持人防的良好氛围。

【典型意义】

人防工程是重要的国防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是增强国家整体防卫能力的重要设施,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均涉及国防军事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人防工程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军地检察机关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信息及协调优势,通过联合调查走访、检察建议、共同听证会商等方式,提升办案质效,有效推动案涉问题快速解决。坚持系统思维,建立检行数据共享,协同加强宣传,凝聚保护共识,助力人防工程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入开展。


案例八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人民防空工程 军地协作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利用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军地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协同开展人防工程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检察建议、磋商协作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人防工程保护职责,切实维护人防工程安全。

【基本案情】

淮北市相山区系淮北市主城区,建有大量地下人防工程。由于管理单位多元化、使用与管理相脱节、维护管理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安邦财富小区等部分人防工程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防空效能受到较大影响,损害了国防军事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合肥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军检)关于协作开展人防工程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部署,2023年4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相山区院)联合合肥军检对辖区内8个街道办事处20余处人防工程进行全覆盖式排查。经初查后于6月5日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成立检察官办案组进行调查核实。查明部分人防工程墙体、车位及出入口无明显人防标识标牌;人防设施尤其是照明、消防设施毁损严重,部分墙体损坏;未经审批,被擅自占用、改造;堆放大量杂物、废弃物;地面积水严重,日常管理维护缺失,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

为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人防工程保护职责,提升办案质效,6月26日,相山区院联合合肥军检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山区院、合肥军检联合向淮北市相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局、属地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规范树立人防标识标牌;修缮人防设施设备;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改造人防工程违法行为;清理人防工程内堆积的杂物、废弃物、积水等;全面排查,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保护意识。

被建议单位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积极整改回复,树立30余处规范醒目的人防标识标牌;修缮照明、消防、受损墙体等人防设施40余处;将被擅自占用、改造的人防工程恢复原状;清理多处人防工程内的杂物、废弃物和地面积水;配备4名专职人员,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利用市防空防震科普馆开展常规化防空知识宣传。

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于2023年7月邀请参与听证的人员现场查看,一致认为整改合格。相山区院、合肥军检于7月21日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以此案办理为契机,淮北市检察机关、合肥军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人防工程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并整改问题60余处。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与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人民防空工程领域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构建常态化配合工作机制,实现长治长效。

【典型意义】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军地检察机关统筹协调,充分调查核实,厘清监管职责,推动行政机关协同履职,确保人防工程发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救援的职能使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案件办理,积极宣传引导,凝聚人防工程保护社会共识。构建人防工程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为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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