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8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 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双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天长市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作为、贴心服务,成功执结涉及多方主体权益的复杂案件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9日,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与双某签订《某水库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水库承包从2011年1月计算,承包期20年,承包金每五年一调整。2021年3月,双方就第三个五年期间的承包金调整未能达成共识,双某违约并拒付租金,镇政府遂将双某诉至天长市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水库承包协议》,要求双某限期交出水库水面使用权(包括水库下养鱼池)并搬离管理房。双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双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双某限期搬离。经调查发现,双某已将水库私下转包给魏某经营,水库内尚有双某自建的管理房、机井等设施、魏某养殖的鱼虾约3万斤和其他基础设施。执行法官多次向二人释法明理,要求双某及水库实际占有人魏某限期搬离水库,二人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由于受疫情等影响,联系捕捞队捕鱼及如何尽快将捕捞的鱼虾销售出去存在困难。而镇政府已通过挂网竞标方式将水库水面使用权重新承包了出去,新的水库中标人许某也准备接手水库,按计划订购的鱼虾幼苗如不及时投放,将会造成损失。执行法官研判后认为该案情况复杂,直接强制腾退水库内鱼虾等活物面临捕捞和销售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的话,会造成各方损失。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执行法院积极与镇政府联动,及时联系三方进行协商处理。执行法官向许某说明事情原委,并做另外两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某和魏某表示愿意折价将现有基础设施及鱼虾折价转让给新的水库承包人许某,许某也表示后续承包水库养殖鱼虾需要这些基础设施、设备,遂当场达成协议,双某和魏某当即搬离水库管理房并配合许某完成物资交接,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系水库水面使用权(包括水库下养鱼池)强制腾退案件,有别于传统的普通执行,该案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水库水面使用权及养殖鱼虾的交接。本案被执行人在承包期内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及水库实际占有人养殖的鱼虾,如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各方损失。天长市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组织各方协调,倾听各方合理诉求,主动作为,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充分保障了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
2旌德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旌德县法院能动执行,采取“活封”与“快处”的方式,助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回笼资金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旌德县法院对上海某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系列追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上海某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支付旌德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旌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借款共523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旌德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人向旌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2月,旌德县法院立案执行该系列案件。申请人旌德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被执行人上海某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系旌德县知名制药公司,公司有机器设备、完整的生产线和员工,但自2021年11月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经营发展受困。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亦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困难,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名下有药品生产机器设备100余台及已经生产好的成品药品近4000箱。因机器设备非标品,若拍卖变现价值较低,执行法院遂对机器设备采取“活封”的方式,保证其既在执行法院控制之下亦不影响今后生产线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到药品保质期较短,拍卖时间较长,故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公司老员工,了解之前的销售渠道,积极联络购买方,并通过司法拍卖,将案涉药品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案款1051465元支付给申请人旌德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旌德县法院依法能动执行,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情况,采取“活封”机器设备和“快处”成品药品的方式,既有利于被执行企业今后的正常运转,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亦为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追回执行案款100万余元,助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回笼资金,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3胡某申请执行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某铸件厂劳动争议案
含山县法院拓展无法变价财产处置路径,利用第三人管理财产收益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含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确认,含山县林头某铸件厂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胡某工伤赔偿款21万余元。裁决生效后,该厂未履行义务,胡某于2016年5月向含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含山县林头某铸件厂名下一处厂房,但该厂房未办理权属登记,无法进行价格评估。又因该厂经营不善已停产,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与申请执行人胡某共同申请进行评估,导致该厂房无法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变价。2016年8月31日,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22年1月,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执行法院反映,第三人盛某在案涉厂房内从事生产、仓储经营活动。经核实确认后,执行法院决定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经分析认为该厂房虽无法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实现变价,但厂房仍然具有使用收益价值。2022年6月15日,执行法院向第三人盛某送达解除其对该厂房的占有关系,拟对该厂房进行强制管理的通知。第三人盛某为继续生产经营,提出先期支付该厂房一年使用费30000元,部分清偿该厂对胡某的债务,期满后若继续占有该厂房,则再行支付使用费,申请执行人胡某表示同意。执行法官结合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认定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6月29日,执行法院将盛某支付的一年厂房使用费作为财产收益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胡某终于拿到首笔赔偿款。
【典型意义】
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或者不宜变价的执行困境,不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强制管理制度具体适用程序详加规定的情况下,将管理主体扩大为第三人,妥善认定申请执行人和财产实际占有人的协商方案,将无法变价的财产交由第三人管理,用财产管理收益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有效拓展了现行法律下无法变价财产的执行路径。此举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被执行人财产的物尽其用,还避免了因解除占有关系给实际经营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境,实现了三方当事人互利共赢。
4任某某申请执行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颍上县法院将执行不能案件积极导入破产程序,发挥“执转破”职能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当地群众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原系颍上县南照镇一家民营米厂,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收购、大米加工及销售等。南照镇作为颍上县水稻主产区,水稻产量大,种植范围广。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在南照镇及周边乡镇大量收购水稻及小麦,为扩大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周某以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向身边亲友借钱用于公司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公司经营日益困难,于2020年下半年即停止经营。自2020年1月始,因对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及周某个人信用感到担忧,南照镇居民陆续起诉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颍上县法院共受理涉及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案件65件,涉及群众近百人。
因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纷纷向颍上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执行相关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许多申请人皆是普通水稻种植户,且该系列案件严重冲击了当地粮食市场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颍上县法院高度重视,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但是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一处厂房后,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现状,为了公平维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尽快稳定当地粮食市场,执行法院积极向各个申请执行人释明情况,引导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2022年3月,宋某等人向颍上县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申请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公司破产。2022年4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对颍上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理,并指定颍上县人民法院管辖。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正式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全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开展以来,颍上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部署要求,以提升“执转破”工作水平为目标,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及时推动“僵尸企业”依法依规退出、市场出清。该案是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进而移送破产审查的典型执行案例。执行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真研判,积极导入破产程序,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当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当地粮食市场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和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保驾护航的责任担当。
5宫某某等63名职工申请执行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案
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因案施策,优先保障职工权益,全力执结涉民生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份开始,宫某某等63名职工依据劳动仲裁书陆续向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给付职工工资合计90余万元。执行立案后,龙子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查控,但被执行人因多年经营不善,已停止营业,且在法院已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仅有的医疗设备和该单位在蚌埠市医保局尚未支取的医保结算款也已被其它执行案件在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涉及宫某某等63名职工工资的执行案件来讲,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涉及众多职工工资利益的案件是重中之重的涉民生执行案件,龙子湖区法院急职工之所急、想职工之所想,另辟蹊径。安徽蚌埠某休闲酒店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要求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400余万元,并早在案件审理阶段,已申请诉讼保全,首先查封了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财产。基于对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财产及债务的查明,基本明确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企业法人破产的实质条件。鉴于此,龙子湖区法院及时向安徽蚌埠某休闲酒店有限公司等债权人释法明理,积极争取安徽蚌埠某休闲酒店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对职工利益保护的理解和同情。同时,案件承办人与宫某某等63名职工建立微信联系群,反复向职工说明安徽蚌埠某休闲酒店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权利让渡的重要性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取得了63名职工对龙子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平复了职工不安情绪。经多方工作后,安徽蚌埠某休闲酒店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同意龙子湖区法院将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蚌埠市医保局的未结算款全部执行给宫某某等63名职工,宫某某等63名职工同意仅就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蚌埠市医保局的未结算款予以受偿、放弃对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其它所有财产要求执行的权利。之后,龙子湖区法院与蚌埠市医保局联动配合,多部门联合办公,最终蚌埠市医保局全额将蚌埠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未结算款937521.91元汇入龙子湖区法院执行专户,龙子湖区法院在6月4日端午节前将职工工资全额发放。自此,涉及63名职工工资合计937521.91元的涉民生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将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相结合,找准执行切入点,并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模式,及时便捷地与63名职工进行沟通交流,主动在群里通报执行进度,取得职工的信任和理解,柔性推进案件执行。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该案参照《破产法》分配原则,63名职工、安徽蚌埠某休闲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让步,医保办大力协助,案件得以在最短时间内全额执行完毕,有效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了法院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的温度和力度。
6 安徽某节能科技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利用突击执行,有力震慑被执行人,促进案件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安徽某节能科技公司与安徽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安徽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莫某某应支付原告安徽某节能科技公司货款31.9万元、违约金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原告向蜀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虽口头答应但迟迟未能履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反映,被执行人仍在正常生产经营,完全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前往安徽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厂区内确有实际生产经营的迹象,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却未能到场,厂内工人称工厂已转租第三方经营,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2022年6月,全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开展以来,蜀山区法院定期开展“周日集中执行”,执行法官决定对本案被执行人来一次突击执行。6月12日,蜀山区法院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厂区后,公司工作人员故技重演,以公司法人变更,厂房已转让,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等各种借口拖延推诿,试图逃避执行。由于案涉厂房面积大,该厂房内有几十名员工正在作业,且尚有承租人使用部分厂房,案涉厂房及玻璃原材料扣押处置难度大。但执行干警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与被执行人公司财务人员耐心周旋,释法明理,要求其通知法定代表人莫某某抓紧时间来现场接受询问,并限期提供厂房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和支付凭证等材料,供法院核对。最终,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放弃了侥幸心理,以案外人代为履行的方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310000元到法院执行款专户,案件一次性结清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执行、逃避执行,案件虽一时陷入僵局,但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夏季行动的契机,开展“周日集中执行”并对本案被执行人突击行动,最终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压力之下,放弃侥幸心理及逃避执行行为,案件一次性履行到位,确保了申请执行人及时回笼货款资金。蜀山区法院的突击执行行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被执行人切实感受到“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执行的攻坚力度与强大声势。
7 安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某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六安某齿轮有限公司、张某等五人追偿权纠纷系列案
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高效执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执行案件,助力政府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某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六安某齿轮有限公司、张某等五人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件,执行立案标的达5464万元。因六安某齿轮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安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其累计代偿银行贷款达5626万元。其中因安徽某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为六安某齿轮有限公司的借款行为向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且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定抵押向安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安徽某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系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园区内“僵尸企业”,早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无力偿还代偿款项。为了更高效的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案件的执行,六安市区两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多次派员参与,进行实地走访、现场座谈,了解案件情况和进展、听取诉求和建议,积极帮助找寻意向竞买人,共同推动安徽某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金安区法院为此系列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开通“绿色通道”,协商首封处置权、坚持房地一体处置原则,积极推动资产处置程序。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资产变卖期即将到期,但当时全市处于静态管理,为保障资产的顺利成交,金安区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执行办案不放松的政策,多次协调,及时终止了变卖,并在疫情结束后积极组织网络司法拍卖,最终以价格4503.45万元拍卖成交。由于安徽某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被拍卖厂房上存在较多租赁,清场存在较大困难,市区两级法院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期间,依法有序地开展了强制腾退工作。2022年6月15日,由六安市中院院长亲自带队,市区两级法院共计20余名干警参加,对拍卖成交厂房开展了强制腾退工作;腾退现场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省、市级人大代表参与见证,邀请了新闻媒体对现场腾退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推动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公开;同时给予租赁面积较大、机械设备众多的租户以宽限期,督促租户主动配合搬离,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顺利执结是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运用,是司法机关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及成效。本案的执行,获得了省、市、区各级政府的关注和支持,六安市开发区管委会多次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的方式,支持法院推动案件的具体执行,合力处置好园区僵尸企业;市区两级法院积极联动执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收回担保资金,助力政府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8 凌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黄山市徽州区法院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促进案件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凌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案件,徽州区法院于2020年5月受理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胡某某承诺将在一周内给付部分款项,余款分期支付。此后,胡某某采取拒绝接听法院工作人员电话,搬离原先住址等方式逃避执行。经查,其名下除一辆机动车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徽州区法院对其名下车辆在车管所进行查封,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该案于2020年8月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始终未停止对该案执行线索的查找,多次走访被执行人可能出现的场所,但由于车辆查找难度大,一直未果。全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开展以来,徽州区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动配合,在交警卡口系统发现该车有规律的出现在G205国道休宁县某乡镇路口。最终,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在民警协助下,成功将被执行人及其车辆拦停并进行扣押,后转交给徽州区法院。徽州区法院以此为契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妥善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联动协助工作机制成功执行的典型案例,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相关成员单位实质进行联动,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力举措。2022年4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山市公安局就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被查扣车辆制定工作意见,建立具体运用的协作机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请求后,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协作查扣函5个工作日将车辆信息录入路面车辆查控系统,并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车辆;公安机关发现协助查扣车辆正在运行中或者可能驶离的,在立即通知人民法院的同时,应当先行控制。本案中徽州区法院充分发挥该机制作用,通过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弥补法院在执行中查人找物的弱项,在短时间内将被执行人及其车辆执行到案,促进案件妥善解决。
9 于某某申请执行安某健康纠纷案
利辛县人民法院运用“执行110”信访协查机制,持续加大查找被执行人力度,成功拘传被执行人并促使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于某在家人带领下到利辛某饭店就餐,因某饭店损坏失修的门玻璃断裂粉碎,致使其受伤住院。双方因责任纠纷存在争议,协商不成,后于某家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令利辛某饭店及其经营者安某支付于某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2019年末,于某委托家人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安某多次承诺尽快协调解决,却又不付诸行动,拒不露面。经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带队查找屡次扑空,但干警一次次的到来、亲朋邻里的非议令其不堪其扰。迫于压力,安某主动赶到执行法院希望协商解决,执行法官当即组织协调,双方于2022年3月达成初步协议,但安某在支付6万元后,再次销声匿迹。执行法官随即将该案移交“执行110”开展信访排查,不定期查找其下落,并组织干警搜集整理拒执证据。此后,利辛县法院“执行110”先后多次突袭排查,并邀请申请人随行见证,获得其理解认可。6月20日,利辛县法院“执行110”干警第五次排查成功拘传安某。经协调,当晚7时安某联系家人代为履行全部下欠赔偿款,并缴纳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的执结,得益于“执行110”信访协查机制的建立。2022年初利辛县法院创新推行“执行110”信访协查机制,即围绕信访案件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终本案件,各执行团队备齐搜查、拘传等手续,由执行指挥中心汇总统一移送,“执行110”每半个月至少排查一次,并邀请申请人随行见证。本案中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执行110”先后开展五次信访协查,促成案结事了。“执行110”信访协查机制的建立,让申请人对法院干警的辛苦付出有了充分的理解与支持,更在推动涉执信访实质化解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10 淮南市某置业公司申请执行淮南市某区政府合同纠纷案
淮南中院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务失信治理,推动涉党政机关案件有效执结
【基本案情】
淮南市某置业公司与淮南市某区政府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淮南市某置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9854107.26元,淮南中院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表示该区财政较为紧张,一次性履行较为困难,愿意分期履行。考虑到该区实际情况且本案执行标的金额确实较大,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筹措的资金数额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还有较大差距。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系政府单位,执行法院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机制,联合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政务诚信治理,约谈被执行单位负责人,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积极筹措资金,最终全部履行,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政务诚信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和核心。本案中,淮南中院创新工作机制,联合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政务失信治理关头前移,提前介入,通过召开联席会,约谈拟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政府负责人,督促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了“一举三赢”,既实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提升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诚信行政意识,更是对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