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2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高法〔2012〕260号
施行日期2012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申诉信访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申诉信访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反映违法执行、执行不力以及对执行裁决、执行监督意见不服等情况的来信、来访。
第二条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原则:
(一)谁办案、谁评估、谁负责原则。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承办人应负责具体执行申诉信访案件风险评估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二)归口办理、逐级负责原则。执行法院为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责任单位。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下一级人民法院负责落实并及时报告。
(三)依法、及时、高效原则。依法保障执行申诉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来访、来信及时接待,及时处理,及时按要求书面报告有关转办、交办机关和领导。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应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信访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
暂时没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专人负责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执行申诉信访人反映本院违法执行、执行不力或者对本院执行裁定、执行监督意见不服的来信、来访。执行申诉信访人对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结果不服而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本院办理的,该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委托执行、指定执行等案件的申诉信访事项涉及多个人民法院的,执行法院为办理责任单位,执行申诉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负有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稳控的责任。
对执行申诉信访职责有争议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确定办理法院。
第五条 执行申诉审查机构的工作程序:
(一)信访接待。接访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人员应逐案登记来信、来访,形成电子台帐。对执行申诉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要求,能当场答复或者解决的,应及时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重要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立案审查。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执行工作中的问题,需要本院立案核查或者监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受理;需要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应填发《执行案件信访转办单》,并附执行申诉信访人的相关材料,逐级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三)案件办理。办理法院接到交办、转办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后,应尽快确定案件承办人、工作方案、结案期限。接受交办、转办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应由其办理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由交办法院决定办理法院。
执行申诉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其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又向办理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情况信访的,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告知执行申诉信访人到办理法院处理。
(四)情况报告。接受交办、转办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根据上级人民法院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报或者报告不符合规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催报或者要求重新报告。
(五)跟踪督办。对于交办、转办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法院没有按时办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及时督办。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应进行实地督办,现场处理有关执行申诉信访问题。
(六)结果答复。交办案件由交办法院负责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执行申诉信访人;转办案件由办理法院负责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执行申诉信访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人员都负有解答、劝返、稳控责任。
第六条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在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并告知执行申诉信访人。
第七条 对执行申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分析案情,依法公正处理,通过下列有效途径实现执行申诉信访人息诉罢访:
1.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实现申诉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加强沟通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3.通过寻求财政支持对特困申请执行人实行救助;
4.通过执行公开、释疑解惑或者其他方式争取申诉信访人理解。
第八条 对赴省进京非正常访、重复访、缠访、闹访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可以在受理后举行听证。通过公开听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答复信访人,必要时可邀请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人大内司委、信访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执法执纪监督员、群众代表参加听证,增加执行申诉信访审查处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赴省进京非正常访、重复访、缠访、闹访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庭)长应承担包保责任。包案领导应亲自参与案件协调、处理、疏导等工作。
第十条 对辖区内涉执行赴省进京非正常访、重复访、缠访、闹访的重点人员,应做好信访风险评估和稳控化解方案,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当地基层组织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做好息访和维稳工作。
第十一条 对来信、来访实行周排查、月通报制度。上一级人民法院定期对辖区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数据进行分析排名通报,并将排名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绩效考评范围。
在排查、通报过程中发现有赴省进京非正常访、重复访、缠访、闹访性质的案件,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应建立执行申诉信访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工作预案、现场处置办法和紧急行动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劝返工作,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做到人力、物力有保障,确保信访紧急事件的稳妥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在接到领导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劝返、接回等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并落实稳控措施。
第十三条 对确属涉执行赴省进京非正常访、重复访、缠访、闹访的,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经教育和批评仍然违法闹访,或者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对执行申诉信访人进行处理外,对该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实行终结。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终结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终结后,如发现或者执行申诉信访人提供了新的执行线索,执行法院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对因执行申诉信访处理不当而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