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董某飞寻衅滋事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法庭立案受理了董某光、陶某娥、董某申请执行董某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董某飞经传唤到庭后,提出通过案件承办人向对方转达自己希望分期返还欠款的要求,9月10日,承办人电话告知董某飞对方不同意分期履行的和解方案。之后,董某飞带领妻子、女儿到法庭大声吵嚷,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时,董某飞坚持认为法院应按照其意图将案件调解好,不应冻结其银行账户,承办人冻结账户的行为是偏帮董某光,其还让妻子拍照录像,声称要曝光“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承办人劝阻时,董某飞夫妻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承办人叫来法庭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呵斥、制止,并告知董某飞不履行义务将对其司法拘留,董某飞妻子见状当场通过手机转账足额缴纳了欠款。
案件审结三个月后,董某飞通过“抖音”平台账户上传了一段在案件审理期间录制的短视频,视频中董某飞故意歪曲事实,辱骂、诽谤承办人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后董某飞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董某飞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并通过登报道歉表达了自己的悔意。
【裁判结果】
2021年7月26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因不满法院的判决或执行行为,通过自媒体平台随意上传歪曲事实,辱骂、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的文字、音频、视频,扰乱了司法秩序,妨碍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侵害了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确保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案中,当事人因不满对方当事人未同意其分期还款要求而怪罪于承办法官,在“抖音”平台注册的账户,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辱骂、诽谤法院法官的视频,采用极端的方式,侮辱、诽谤法院工作人员,浏览量达7809次。严重侵害了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严重影响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本案判决对广大人民群众尊法守法,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司法人员人身权利具有教育意义。
戚某辱骂、殴打司法干警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原告惠某因婚姻财产纠纷将被告戚某、王某、狄某诉至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因返还彩礼问题调解不成,被告戚某情绪激动、不听劝解,在法庭办公室扑向坐在办公桌前的法庭工作人员并打其脸部,在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劝解时,戚某继续辱骂、侮辱法庭工作人员。
【处理结果】
2020年11月6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0)皖1621司惩4号、5号决定书,决定对戚某拘留十五日,因戚某正在哺乳期,对其拘留处罚暂不予执行,同时罚款1万元。戚某等人不服提起复议,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分别作出(2020)皖16司惩复5号、6号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戚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场所,当事人及法庭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安全的法庭环境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每一名当事人都应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戚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听法庭工作人员劝解,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严重侵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致使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藐视。法院依法对其拘留、罚款,切实维护了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捍卫了司法权威,同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胡某喜、常某某妨害公务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胡某海诉被告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常某某赔偿原告胡某海53932.91元。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常某某沟通协调,并多次上门要求常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某某及其丈夫胡某喜每次都态度蛮横、无理耍赖,拒不履行。
2022年2月1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常某某家中依法对其进行拘传时,常某某夫妻二人态度极其恶劣,拒不配合。沟通无果后,执行干警出示拘传票依法对常某某进行拘传,常某某及其丈夫胡某喜对执行干警进行谩骂、威胁,胡某喜持菜刀威胁执行干警,在执行干警夺下菜刀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来之前,胡某喜又手持剪刀进行威胁,致执行干警江某受伤。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胡某喜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胡某喜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司法案件办理程序的关键一环,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良好的执行秩序是执行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胡某喜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妨害执行干警依法履行职务,不仅妨碍了执行工作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与藐视。法院依法对胡某喜进行刑事处罚,切实维护了执法人员的人格尊严,有力保障了执法人员的履职权益,有效维护了执行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依法保障法官人身权益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初,合肥市中人民法院民二庭古法官收到速裁庭移送的一审裁驳案件。4月14上午,古法官安排谈话,次日早晨,古法官出门准备上班时,在家门口遇到上诉人王某(一审原告),称要到古法官家中汇报案件情况,古法官拒绝后乘电梯下楼,王某拿着两个文件袋一直跟随古法官,直到古法官称要将其送至物业才离开。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古法官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承办人。
【处理结果】
古法官汇报相关情况后,合肥中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案件当事人王某予以口头警告,指出其不当行为,同时告知其可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程序、在办公场所向承办法官反映情况。之后,合肥中院及时调整了案件承办人,同时对古法官进行了心理疏导、精神安抚,确保其工作、生活不受该事件影响。
【典型意义】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确保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正常生活、工作不受影响。对当事人因不满案件处理结果,通过跟踪、骚扰等方式干扰法院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的,单位应及时干预、解决。本案中,当事人采取跟踪方式,到承办法官家门口守候,骚扰法官的正常生活,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合肥中院及时处理,对案件当事人警告、教育,同时告知正确反映诉求方式,依承办人申请更换案件处理人员,并重视干警的身心健康,切实维护了正常工作秩序,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向不实举报说不,及时为法官澄清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9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纪委监委派驻利辛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收到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转交的信访举报线索,信访人刘某实名举报利辛县人民法院刘法官违法办案、违法开庭、不让说话、剥夺应诉人的合法权利,徇私枉法的问题。2021年2月5日,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成立调查组,组织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对该案进行核查,经调查组会议讨论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该案在审理程序和实体判决并无不当。
【处理结果】
2021年3月,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对该信访举报线索调查核实,不能认定被举报人刘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有信访人刘某反映的强迫其签字按押、暗箱操作、私自开庭、徇私枉法等问题,确认举报反映问题不实。当面向被举报人刘法官反馈核查情况。利辛县人民法院立即在全院范围内为刘法官予以澄清。
【典型意义】
随着法院案件量逐年增长,一些案件当事人未能满足不正当利益诉求,歪曲事实挟私报复承办法官的举报信访案件不断增多,不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而且对法官依法履职造成极大工作压力。为清白者撑腰鼓劲,是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必然要求,做好澄清工作不但向人民群众释放出提倡如实检举控告、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而且切实维护法官及其他干警的干事创业积极性。本案中,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组建联合调查组,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审判监督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调阅案卷、观看庭审录像、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经会议研究确认举报不实,形成调查意见并反馈当事人。利辛县人民法院开展不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积极维护法官合法权益,在法院干警中引起热烈反响,不少法官纷纷表示,比起“查清事实就过”,这种郑重其事的公开澄清更能有效正名和卸除心理负担,让实干者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