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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典型案例(三)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03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芜湖某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执行系列案


芜湖市繁昌区法院落实府院联动机制,推动闲置土地出清,助力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为打造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芜湖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落户繁昌,总投资50亿元用于生产基地搭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在建设用地收储上却遇到了阻力。因为建设用地上涉及到的芜湖某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需进行腾退,但4家企业均已停产、停业,且债权繁杂,多年来进入诉讼执行的系列案件已有70余件,执行标的合计上亿元。同时,企业还存在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无法确定,厂房、土地租赁给多方使用,场地上堆放生产设施众多等问题,腾空难度极大。

为确保项目进度序时完成,繁昌区法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专班队伍,院党组专题会议研究案件推进,确定专案专人负责,根据具体矛盾点因案施策,“多管齐下”。一是最大化府院联动机制效用,“单兵作战”变为“协同作战”。协同自规部门完成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测绘,加速评估报告出台;协商属地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对自觉搬离的企业发放一定运输补贴,鼓励主动腾空;积极对接区环保局,引入适格第三方对工业废渣、铁石矿粉等不易清理的资产进行处置,进一步降低腾空的难度。二是合法合规开展资产处置。所有涉案标的腾空全程录音录像,逐一登记造册,确保所有步骤公开、透明、有序。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及时处理多重法律关系当事人异议诉求,全力打通“最后一公里”。三是通过预处罚等强制措施给予震慑。在腾退过程中,共下达预处罚通知书3份,责令拒不配合执行的企业在7日内予以搬离,否则给予罚款20万元,促使企业主动配合履行。在不间断的努力下,4家企业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退,成功助力这一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户繁昌,所做工作受到区委、区政府的有力肯定。

【典型意义】

企业腾退本属常见,但需同时腾退4 家“僵尸企业”,且企业还兼有系列案件未予清偿、债务繁杂、涉案标的巨大等问题的确属少见。面对纷繁复杂的执行难题,繁昌区法院坚持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将该系列案件执行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院长亲自部署、实时过问,组建工作专班,因案施策,推动项目一步接一步落定。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双向合力共商执行难题的解决,为后续腾空及时扫清障碍。创新预处罚通知书的适用场景,督促被执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最终将一系列执行难题悉数化解,为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为繁昌打造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陈某、季某申请执行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放羊归山”分期变卖走活“双赢”局面

【基本案情】

陈某、季某与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先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偿还借款17万余元,2019年12月9日,陈某、季某向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花山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先某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在当涂县某村找到先某,发现其正在该地山中养殖山羊。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强制变卖先某养殖的十只山羊,执行法官考虑到,一方面,变卖全部山羊尚不足以全部清偿申请人的借款,且部分山羊为羊羔,变卖销售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强制变卖山羊将断绝先某收入来源,案件后续履行更无保障。同时,执行法官又了解到先某养殖的山羊为自然放养,羊肉品质高且价格优惠,销路畅通。

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充分释明被执行人经济状况、亟待增加存栏数量的现状,提出“放羊归山”、分期还款的和解方案。最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协议,先某负责养殖,在山羊上市后再以优惠价格交由申请人售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2019年以来,双方当事人先后进行了三次变卖,并在此过程中达成优先保障养殖规模、以盈利部分偿还借款的一致意见。在数次变卖后,被执行人先某的养殖规模非但未因案件执行而减小,存栏数量反而逐年上升。申请执行人陈某、季某也先后得款15万余元,剩余借款再经一次变卖即可全部偿清。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为农村山羊养殖户,抗风险能力较弱,资金压力大,如强行要求被执行人全部履行,虽然能为申请执行人取得部分执行款项,但无异于“杀鸡取卵”。花山区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没有采取直接粗暴乃至“竭泽而渔”式的执行方式,而是深入调查摸排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履行能力,在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延期给付的和解协议,为具备生产经营潜力的山羊养殖户可持续发展赢得宝贵时间。执行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让山羊养殖户的经济状况好转、履行能力提高,为案件顺利执结奠定了基础,更好地保障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申请执行池州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池州市贵池区法院有效利用“司法+辅拍+金融”财产处置模式,助力破解执行财产处置难

【基本案情】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池州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池区法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达213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贵池区法院于11月2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有房产,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随即申请评估拍卖唐某某名下位于池州市站前区长江南路百汇广场C-1幢107、107二层商业用房。

今年以来,为有效解决执行过程中不动产处置难问题,贵池区人民法院院积极探索,创新方法,主动与九华公证处对接,引入第三方机构从事执行司法辅助工作,由池州市九华公证处成立法拍中心,进驻贵池区法院执行局从事执行司法辅助工作。贵池区法院同时协调两家商业银行及两家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确定法拍房可以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服务,担保公司根据银行需要提供相应担保,拍卖成功后,银行按约定将全部贷款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法院及时对法拍房解封、过户,买受人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法拍房的法拍贷流程全部完成。5月22日,唐某某名下位于池州市站前区长江南路百汇广场C-1幢107、107二层商业用房第一次拍卖开始,经过34轮激烈的竞价,竞买人最终通过九华公证处法拍中心成功拍得此房产。6月2日,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方与竞买人及九华恒信担保公司就前期成交的司法拍卖房屋签订相关贷款合同,至此池州市首例法拍房贷款正式签约完成。该法拍房的起拍价为1685430元,成交价为1850430元,增价165000元,溢价率达9.8%。上述财产的高效处置,为案件的后续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典型意义】

根据省高院“五项重点工作”方案要求,贵池区法院进一步总结提升“江淮风暴”执行攻坚经验,针对法拍房吸引力不足,成交率低等问题,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对接法拍房贷款工作,创新司法拍卖业务流程和机制,实现“司法+辅拍+金融”财产处置模式,促进执行财产评估拍卖流程更顺畅,为执行财产的及时变现,破解执行财产处置难提供了有效方案。

案例四 合肥高新区某科技园管委会申请执行许某、陈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肥西县法院“一把手”院长高位推进,彰显夏季行动声威,执行系列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自2021年下半年起,肥西县法院就合肥高新区某科技园管委会与许某、陈某等十余名商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陆续作出判决,判令由被告许某、陈某等十余名商户向原告合肥高新区某科技园管委会腾空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相应租金和占用使用费。因许某、陈某等到期拒不履行相应判决义务,合肥高新区某科技园管委会向肥西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肥西县法院立相关执行系列案件。

该系列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部分商户经营时间长、拒不配合搬迁,相关遗留问题矛盾重重,执行难度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肥西县法院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对强制搬迁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进行了充分的预判,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行动当天,肥西县法院组织20余名干警,由“一把手”院长亲自带队指挥,对该系列案件涉及商铺进行强制迁出。执行干警按照方案分工迅速拉起警戒线,有序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并全程录像。迫于强大执行攻势被执行人陈某等人,主动办理了交房手续。整个强迁过程用时近3小时,成功清退商铺9间,面积600多平方米。最终,该系列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集中执行由“一把手”院长亲自带队指挥,行动开始前召开案件协调会,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制定紧急预案,行动当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打出了夏季行动声威,最终顺利完成商铺的腾退工作。案件的圆满解决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园区正常的生产经营社会秩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的方式,使法院执行工作得到了有利宣传,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行环境。

案例五 广德某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德市法院创新思路以拍促腾,腾空与交付工作同步开展顺利完成,赢得了申请执行企业及买受人的称赞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德某机电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广德某机电有限公司位于广德市誓节镇的部分厂房,租赁期限自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每半年支付1次租金。后因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未能及时支付下半年租金。广德某机电有限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腾空厂房并支付房租、房屋占用费及利息。由于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广德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被执行企业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据了解,因公司内部股权纠纷,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产,且各个股东间对公司内现有资产归属产生争议,打起官司。面对棘手情况,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厂房实地调查具体情况,现厂房堆积着大量机器设备、货物及附属设施,如果强制腾空需要解决厂房内的物品安置及设备的拆卸运输问题,且被执行人企业没有可供执行的货币财产,意味着申请执行人需要先垫付一大笔费用。为解决上述问题,承办法官转变思路,提出以拍卖方式来腾空物品,并多次与被执行人企业的三名股东进行沟通,一方面告知他们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外一方面耐心介绍上述方案的优点。最终股东就拍卖问题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就处置参考价达成议价方案,最大程度加快了评估流程并有效的降低了评估成本。7月29日,厂房所有现存货物依法拍卖完毕,承办法官立刻联系买受人制定交付腾空计划,并于次日开展行动。行动当日,执行法院派出11名执行干警,2辆警车前往涉案厂房开展强制执行腾空。而在同时,承办法官也即时与申请执行企业负责人及买受人确定具体的交付情况,经过详细的沟通,最终顺利对买受人完成了现场交付。腾空与交付工作同时平稳进行,顺利完成,赢得了申请执行企业及买受人的称赞。

【典型意义】

房屋强制腾空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硬骨头”,广德市法院创新思路、灵活执行、以拍促腾,既减少当事人另找库房以及运费、装卸费等方面的开销,最大程度降低被执行企业履行义务的成本,保障了申请方企业的胜诉权益,同时能够让厂房后续尽早投入使用,实现了最大化效益。

案例六 汪某等10名农民工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铜陵市铜官区法院关注农民工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开通绿色通道,极速执结涉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21年12月,汪某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铜陵某项目从事劳务作业,后因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给汪某等人安排工作任务,也拒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致使汪某等人长期无薪待岗,多方维权无果后,汪某等人提起劳动仲裁。2022年4月,汪某等人不满仲裁结果提出诉讼,案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令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汪某等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5万余元。后因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2022年8月,汪某等人陆续向铜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系涉及多名农民工工资的涉民生重点执行案件,且具有涉及人数多、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开通农民工案件“绿色通道”,于执行立案当天及时与涉案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在全面核查其财产后,执行法院“火速”冻结、扣划其存款。考虑到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甚至有部分人连自己的姓名都无法书写,执行法院随即简化对接认领程序,增加内部核查流程,加班加点,保障执行款能够赶在中秋节前全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用“司法为民”书写最真挚的节日祝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民生典型执行案例,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认真研判,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及时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简化审批发放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执行法院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和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七 游某申请执行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桐城市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提醒+设置宽限期,推动案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2021年,游某在用人单位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郑州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后经郑州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游某正常向投保公司进行理赔,若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理赔不到位,就由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补偿款13万。待理赔到位后,再由游某将理赔款退还安徽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7月份,游某因工伤补偿款一直未理赔到位,向桐城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游某系湖北人,目前也居住在湖北,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在桐城,但是公司主要人员均在陕西做工程,案件执行存在较大困难。执行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了解游某至今未能成功理赔是因为没有申请伤残鉴定。于是在执行法官主持调解下,两方代理律师通过线上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按照仲裁协议先将补偿款13万元汇至人民法院账户,同时游某配合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伤残鉴定,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执行法院同时查明,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全国范围内在执案件仅为本案1件,暂没有失信记录,如果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者本案长期不能不结案,必将导致其信用受损,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执行法官遂对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律师进行了信用提醒,告知如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将被纳入失信的风险和后果,并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在知晓相关风险后,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翌日就将13万元执行款全部汇至法院账户,案件执行完毕。同时执行法官仍告知提醒申请执行人游某尽快配合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理赔,后及时将理赔款退还公司,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

【典型意义】

信用提醒+设置宽限期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避免信用良好的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一种有效途径。本案中,执行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积极了解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信用提醒,并设置宽限期,最终成功将跨省工伤案件执行完毕,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保障了被执行人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案例八 淮南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某石化公司合同纠纷案


淮南中院善意文明执行,盘活企业资产,实现“一举三赢”

【基本案情】

淮南某科技公司与新疆某石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中院判决解除合同,新疆某石化公司支付给淮南某科技公司设备采购款及赔偿款6149万元。判决生效后,新疆某石化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21年3月16日,淮南某科技公司向淮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某石化公司在新疆奎屯市的大型石化项目所有机械设备及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经调查,该石化项目2018年就已停工,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工,主要机械设备已经安装,但还未试车生产,如果不及时处置,该机械设备面临折旧问题。为此,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迅速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考虑到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及机械设备如果分开处置会严重影响价值,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淮南中院决定对该石化项目整体拍卖,拍卖中,案外人山东某建设公司主张其对拍卖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并向新疆奎屯市法院申请保全本案拍卖款1500万元。由于无人参与竞买,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经询问,案外人山东某建设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淮南某科技公司希望以物抵债,但是由于需要补交1500万元,该公司一时难以筹集这么多资金,导致案件陷入僵局。由于新疆冬天天气寒冷、户外施工困难并且冬天时间较长,如果不在今年夏季之前处理好涉案项目,则该项目运营不仅会延后一年,机械设备也会有所折旧,而且该项目在当地也是重点项目,如果早一年运营起来,也能有力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执行法官经过研判分析,找准本案的关键症结即如何在保障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盘活资产,为此,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山东某建设公司与淮南某科技公司协商,经过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并分期履行,案外人山东某建设公司撤回了参与分配申请和保全申请。目前,该项目资产已抵付给申请执行人淮南某科技公司,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是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案外人主张其对拍卖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希望尽快处置资产,多种诉求交织,执行法院通过创新工作思路,找准关键点,积极促成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达和解并分期履行,一并将项目资产抵付给申请执行人,盘活了企业资产,实现了“一举三赢”,以实际行动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例九 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滁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滁州中院创新执行手段,以引入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0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对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决,滁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0万余元及违约金等费用。因被执行人滁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滁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滁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滁州某酒店自开业以来一直是滁州市排名前三的大型酒店,以设施精良和服务优质而闻名,是滁州对外形象展示的一个重要窗口。但受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该酒店的经营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缺乏债务偿还能力特别是金钱支付能力。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考虑如果评估径直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案件虽能够执行,但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酒店经营,也会影响滁州市的营商环境和对外形象。因此执行法院暂停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而是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被执行人缺乏现金偿还能力,申请人又不愿意接受被执行人提供的位于滁州市的其他财产抵债而失败。期间,执行法院了解到第三人朱某有意到滁州市投资酒店行业后,即与朱某联系,告之其相关情况。最终朱某表示愿意加入到本案的执行中来,经过多次谈判,最终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朱某将其在合肥的某大厦房产过户给申请人,以代被执行人偿还所欠债务,同时又以该房产的价值作为股份,投入到被执行人的酒店。至此申请人得到了合肥的房产,被执行人还清了债务,第三人也入股滁州的大型酒店行业,三方的需求都得到了满足,案件也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运用引入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完毕的典型执行案例。滁州中院面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境的被执行人,没有采取传统执行手段,而是另辟蹊径,创新执行手段,最终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并实现多赢,既优化了营商环境又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例十 程某某申请执行灵璧县某镇辖区7个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案


灵璧县法院夯实“一把手”工程,强化府院联动,破解涉特殊主体执行难

【基本案情】

因抗旱需要,程某某为灵璧县某镇辖区内7个村民委员会打抗旱井102眼,施工结束后,村委会未依约支付打井款。程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向灵璧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村委会支付打井款合计22.9万元。判决生效后,村委会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程某某向灵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及时开展线上线下财产调查。村(居)委会由于组织性质的特殊性,其自身无独立财政账户和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为有效解决村(居)委会特殊主体执行难问题,满足申请人的合法诉求,灵璧县法院采取“院长领办、党组成员包案”执行机制,登门协调涉案单位所属乡镇政府负责人、释法明理。同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积极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敦促涉案乡镇对接法院和当事人,主动担起责任,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经过多方用力,程某某如数拿到了22.9万元执行款。

【典型意义】

村(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如不能妥善执结该类案件,可能激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引发信访等衍生问题。但村(居)委会无独立财产,仅通过传统的执行思路和措施,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灵璧县法院借力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通过“一把手”领办,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努力兑现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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