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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7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高法〔2016〕215号

施行日期2016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Alpha提示本文件发布形式为PDF,文字版由Alpha编辑团队依据PDF整理,信息不一致时,以PDF文本信息为准。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在民事诉讼中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构建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本院《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意见》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着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 构建诉讼服务中心为集诉讼服务、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调对接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引入青年志愿者服务,建立法律援助窗口,设立“两代表一委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特色工作室,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司法为民、便民职能。


2. 推进信息化在诉讼服务中心的应用。充分发挥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网上立案、网上提交、网上送达、网上阅卷、网上联系、网上查询等,加强律师服务平台、e调解平台、短信平台、手机APP的推广应用,并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电话语音、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现代传媒,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3.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运行机制。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立案登记分流、调解与速裁衔接、督促程序非诉化解、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诉调对接运行机制,探索调解程序前置案件类型、中立评估、无异议方案认可、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新机制。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基层服务组织、社会调解组织、群团协会等互通互联,构建诉调对接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4. 加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宣传。采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深入宣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功能作用,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灵活、便捷及效率较高、成本较低等优越性;通过风险提示、法律释明、判例宣传等形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程序化解纠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确认,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切实发挥不同审理程序的功效

5. 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及时进行分流,适宜调解的立即委派或委托调解,不适宜调解的,依法立案,并适用不同审理程序。


6. 广泛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当事人陈述基本一致,并能够提供可查明事实证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是非、责任承担及诉讼标的无原则分歧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除以上案件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7. 大力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庭,实行快审快结。


8. 积极适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积极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为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10. 积极适用督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债务人本人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成立的、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三、提高审判效率,完善便民高效的审判制度

11. 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以明确诉讼主张,确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解决程序事项,为庭审做好准备。


12. 依法合并庭审环节。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以便减少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


13. 充分发挥调查令作用。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依照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皖高法〔2013〕321号)的规定申请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签发,以便庭审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14. 限制发回重审次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以减轻当事人诉累。


15. 限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上级人民法院按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时,要依法严格限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避免案件终审不终。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16. 加快卷宗流转。根据本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报送案件具体事项的规定》(皖高法〔2013〕472号)和《关于报送案件应一并报送电子材料的通知》(皖法明传〔2015〕234号)要求,应当完善案件信息标准化录入,规范电子卷宗。实行卷宗档案电子化后,一审法院在移送上诉卷宗时,应先将电子卷宗移送,待审核通过后,再移送纸质卷宗。二审法院结案后,应立即退回案件卷宗。


17. 提高文书送达效率。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积极推广电子送达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18. 提高鉴定效率。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尽快确定鉴定机构,并要求鉴定机构制定鉴定方案和时间表,确保鉴定事项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鉴定期限的,应严格审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邀请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到现场或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完成鉴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鉴定机构存在乱收费、无故拖延鉴定时间、无故拒不鉴定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该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出警示或司法建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9. 监督律师收费。在立案、审判、执行中,发现律师乱收费用,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及时向该律师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 提供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无法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告知其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同意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同时,按照本院和安徽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的若干规定》(皖司通〔2014〕32号),做好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可层报我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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