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8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高法〔2008〕84号
施行日期2008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审判工作实际,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08〕民立他字第17号),现就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 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原我院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