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2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马中法〔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各部门:
省高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办理、管理、协调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皖高法[2012]215号)已经下发,各县、区法院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负具体责任,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确保该项工作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1、 严格按照省高院《通知》要求,设立司法技术管理机构和专人,已设立的独立机构不得撤销,不具备设立独立机构的,应在立案庭确定专人,区法院立案庭人员确实不足,可在执行庭确定专人,并将机构和专人名单在2012年7月 30日前报送市中院。
2、 做好委托评估、拍卖事项的立案、移送、协调工作。
对审判、执行中的委托评估、拍卖事项,各县、区法院应严格按照省高院《通知》要求,由司法技术部门做好立案前的材料收集、审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意见后移送到市中院,由市中院统一负责办理、管理、协调。
市中院可根据涉诉标的特点、方便当事人诉讼,对部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指定移送法院或其他基层法院办理。对指定办理的委托事项,市中院司法技术处应予以督查、指导,并统一管理摇号选择专业机构、委托费用工作。案件办理完毕装卷后,送交市中院统一归档。
3、 做好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以外的其他委托工作。
对审判、执行中的委托评估、拍卖以外的法医、文检、声像资料、产品质量等技术鉴定类其他委托事项,在市中院的指导、监督下,由各县、区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自行立案办理。
各县、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与市中院司法技术处联系,协调处理解决。
附:1、《马鞍山市法院对外委托立案登记表》
2、《马鞍山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
3、《马鞍山市县、区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人员名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