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高法〔2013〕448号
施行日期201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德县、宿松县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3〕民四他字第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不满5000万元。
二、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不满100万元,其上诉案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 蚌埠市范围内、蚌埠市禹会区以外的金额不满100万元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受理。
四、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的时间自2014年1月1日始。
五、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并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该院和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