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8年0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人口发〔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年01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范围
包括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暂不含预征社会抚养费案件。
二、 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由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为申请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变更了征收或处罚决定的,由复议机关作为申请人。
三、 申请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
(三)被申请人是违法生育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
(五)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2008年4月1日以后可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通知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作出前项决定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等;
(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者主要线索;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 申请强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申请人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 非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受理,并填写立案登记表,经庭长批准后,送立案庭登记编号,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 非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八、 非诉案件的执行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在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结案。
九、 非诉案件的收费
非诉案件的执行收费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十、 非诉案件的执行原则
案件执行中,要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典型案件的执行,实现执行一件、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防止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人民法院、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形势分析,排查不稳定因素,加强沟通协作。
十二、 经费保障
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应做好协调工作,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保障其经费投入,为人民法院提供办案必需的物质条件。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有关文书样式(略)
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口计生委
二00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