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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非煤矿山领域立即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行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安监管[2013]114号
【发布日期】 2013.06.18 【实施日期】 2013.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非煤矿山领域立即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行动的通知
(合安监管〔2013〕114号)

有关县(市)、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及国务院、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立即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行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和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考虑到季节和区域特点,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从6月中旬至9月底,全市非煤矿山领域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立即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各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领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工作调度、市安监局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范围

  按照“全覆盖”的总体要求,检查范围包括:全市生产、基建的地下矿山及坑探和防治水企业、露天矿山、尾矿库、轮窑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落实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是否制订夏季(雨季)重点设施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是否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及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情况;

  (三)“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四)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重大隐患整改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安全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是否落实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五)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坚决防止因赶工期、保任务而提高产量,不按设计施工开采的情况。

  (六)矿山、尾矿库是否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预案评审、备案和演练;是否按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七)地下矿山(含基建、坑探、防治水企业)提升、通风、排水、照明、机电、运输等系统及爆破作业、顶板安全管理情况;

  (八) 露天矿山爆破、边坡管理、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矿山运输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情况;

  (九)尾矿库调洪库容及安全超高、坝体、截洪设施、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及运行管理情况;

  (十)轮窑厂窑体、生产设备设施、用电、防雷及取土场的取土范围、面积、深度、边坡的管理等情况。

  四、检查步骤及时间

  (一)自查自纠(6月18日-7月17日)。各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实行隐患闭环管理体系。

  (二)全面检查(7月18日-8月18日)。县级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建立隐患台账且对隐患整改情况跟踪问效;县级安监部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县级互查(8月19日-8月30日)在县级安监部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安监局将组织县级安监部门进行互查,达到互相检查、互相监督、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目的,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四)全面督查(9月1日-9月30日)。在企业自查和县级安监部门检查的基础上,9月1日起,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及轮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督查;市局检查督查覆盖率不少于60%。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实现科学管理、安全管理。

  (二)县级安监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安全管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到位,对本次大检查情况于8月31日前书面上报市安监局。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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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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