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7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李国英

2017年12月1日

为维护省政府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现决定废止《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等9部省政府规章:

一、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1994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4〕2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五、 《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六、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9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七、 《安徽省邮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


八、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4年8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九、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