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8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19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18年11月19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省政府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现决定对《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等3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对《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将第二项修改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
二、 对《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
三、 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