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2年)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8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2年03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卫地〔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地〔2012〕1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经信委(盐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消除碘缺乏危害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一项庄严承诺。二十多年来,我省通过实施以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2011年,经国家考核评估,我省所有县(市、区)以县为单位均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碘缺乏病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按照此标准要求,经研究,我省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从35(±15)mg/kg下调为25mg/kg(±30%),于2012年3月15日实施。

为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控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等8部(委、局)《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

为科学、规范、有序做好新标准加碘食盐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控工作成果,按照卫生部等8部(委、局)对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碘缺乏病防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坚持政府主导,实施目标考核

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新标准碘盐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将实施新标准碘盐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在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基础上,各地要做好本区域食盐储备,合理安排储存规模,确保食盐市场平稳运行。


二、 加强部门协作,落实政策措施

经济和信息化(盐业主管)部门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予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食盐符合新标准。各级盐业部门要加强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切实保障本辖区食盐市场供应。食盐生产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自2012年3月15日起,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国家规定三个层次标准范围中任意标准的碘盐,餐饮业应当使用25mg/kg标准的碘盐。各地盐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职做好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发展改革和盐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特别是针对过渡期内市场上同时存在不同碘含量食盐的特殊情况做好宣传教育,避免因群众误解抢购某种食盐的情况发生,保证过渡期食盐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 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新标准碘盐的实施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依法稳步推进,确保防控成效

“十二五”期间,我省要围绕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在适宜状态的工作目标,坚持依法科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结合病区类型、居民饮用水碘含量、饮食习惯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碘营养状况,保障新标准碘盐的市场供应,稳步推进新标准的实施。要按照国家及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要求,加强对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监测评估与风险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处理,将人群尿碘水平保持在100μg/L--199μg/L的适宜范围,进一步降低防控风险和防控成本。


五、 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措施到位

为做好我省新标准碘盐的实施工作,省卫生、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广电部门将根据各地新标准碘盐执行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工作情况,制定督导方案,定期对本地新标准碘盐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推广,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