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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8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发改价格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安徽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4日


安徽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市、县(市、区)和有关灌区。


第二章 验收依据、条件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3号)。

3.国家和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

4.经批复的市、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第五条 验收的必备条件:

1.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2.工程设施管护到位。

3.用水计量到位和按量收费等。


第六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领导。包括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核定改革范围、强化调研督导、建好改革台账等。

2.运行机制。包括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管护机制和用水管理机制等。

3.改革成效。包括完成改革任务,农业节水显现、工程运行良好、水费收取到位、群众满意等。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七条 验收分为县级自评自验、市级核验、省级抽验。验收工作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实施,做到条件具备一处,组织验收一处。市、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及复核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级负责验收所属乡镇、街道改革完成情况;对已实施改革任务具备验收条件的,当年上半年前,对照本办法(附件3)进行自评自验,形成报告(附件1),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向市级四部门报送验收申请。


第九条 市级负责验收所辖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成情况;当年10月底前,对县自评自验结果开展核验,形成验收报告(附件2),报送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四部门。

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整改,及时组织调查复验,确保当年年底前验收合格。


第十条 省级负责验收工作指导、督促和复核性审查;当年11月—12月,视情对县(市、区)开展抽验。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赋分对照表》(附件3),评估指标含基本项和附加项两部分,满分105分;综合得分达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进一步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农业水价,持续强化工程管护,建立促进农业节水长效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自验报告(提纲)(略)

2.×××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报告(提纲)(略)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赋分对照表(略)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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