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动员局
发文日期2019年09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财教〔2019〕914号
施行日期2019年09月1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各省属高校、中职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以下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资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配及下达资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从2019年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由3%提高到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提高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我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40%,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70%,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高校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学费补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对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工作开展较好、工作努力程度高且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给予奖补。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业奖学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由我省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承担40%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35%。我省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以下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各学校免学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各市、县(区)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除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将省级应负担的资金同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监督局。市以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省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财政每年对省属高校和市属高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高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省财政将补偿资金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有关县(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安徽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革命老区、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省属科研院所、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省属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教〔2007〕872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246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50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25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43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53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2213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高等教育 | |
附1 |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2 |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3 |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4 |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5 | 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6 |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7 | 安徽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附8 | 安徽省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
中等职业教育 | |
附9 |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10 |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11 |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普通高中教育 | |
附12 | 安徽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
附13 | 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1: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本专科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2: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本专科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第六条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2-1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3: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本专科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高校原则上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附3-1: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3-1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申请理由 | ||||||||
院系意见 | ||||||||
学校审核意见: |
附4: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八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各高校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5:
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安徽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五条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九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6: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高校原则上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附7:
安徽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就读高校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 政治面貌 | |||||||
学历 | 专业 | 学制 | ||||||||
年级 | 院系班级 | 学号 | ||||||||
入学时间 | 身份证号 | |||||||||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
本人联系电话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
贷款本金(元)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利息(元)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银行名称 | 贷款银行名称 | |||||||||
还款账户账号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户名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人户名: |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
高校审核情况 | ||||||||||
学校财务部门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申请类型 | □退役复学 | 就读高校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 学号 | ||||||||||||||||||
院系 | 专业 | 班级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现住址 | ||||||||||||||||||||||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考入本校年月 |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服役前获得的 |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
入伍时间 | 退役时间 | 复学时间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 □是 □否 |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
学制年限 | 剩余就读年限 |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第一学年 | ||||||||||||||||||||
第二学年 | 第三学年 | 第四学年 | 第五学年 | 备注 | |||||||||||||||||||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 |||||||||||||||||||||||
高校审核情况 |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 ||||||||||||||||||||||
资助部门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8:
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办〔2015〕26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
第二条高校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政策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具体为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上级部门常住乡镇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单位。以及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及各类艰苦行业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服务期间,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照助学贷款合同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经高校审核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退还学生。每年8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
(三)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提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于9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偿资金申请。省级财政于11月30日前下达补偿资金。
(五)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经费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
(六)申请学费补偿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2.毕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3. 学校和就业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原件;
4.就业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5.在基层企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第十条县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建立与就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制度,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补偿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与基层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补偿对象的工作情况,并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学费补偿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面向本辖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补偿资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
附8-1
安徽省有扶贫开发任务的70个县(市、区)一览表
类 别 | 县(市、区)名单 | |
国家级贫困县 | 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12个 | 利辛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望江县(不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 |
大别山片区外 | 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阜阳市颍东区、六安市裕安区、舒城县、石台县。 | |
省扶贫开发工作 | 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宿州市埇桥区、怀远县、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市颍州区、太和县、界首市、定远县、六安市金安区。 | |
非重点县(市、区) | 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濉溪县、五河县、固镇县、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凤台县、淮南市潘集区、毛集试验区、霍山县、叶集区(享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待遇)、和县、含山县、无为县、南陵县、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池州市贵池区、青阳县、东至县、安庆市宜秀区、怀宁县、桐城市、枞阳县、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市徽州区、黟县。 |
附8-2
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出生 | |||||||
身份证号码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到基层报到就业时间 | |||||||||
本人联 | 电子邮件地址 | |||||||||
家庭地址及邮编 | ||||||||||
就业单位名称 | ||||||||||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 ||||||||||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 ||||||||||
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 申请补偿 | 申请补偿 | ||||||||
银行卡号 | 开户行 | |||||||||
学校院(系)审核意见: | ||||||||||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的审核意见: | ||||||||||
毕业学校审核意见: | ||||||||||
就业单位审核意见: | ||||||||||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 ||||||||||
附8-3
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
县(市、区):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毕业高校 | 毕业年月 | 学历 | 联系电话 | 就业单位 | 到基层就业年月 | 学费金额 | 资助金额 | 本人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合计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经审核,本年度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的人数共 人、资助金额为 万元。
县教育局审核意见并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9: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名额确定。在分配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条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四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中职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六条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初评结果按程序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汇总名单统一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地各校要加强对获奖学生典型事迹的宣传工作。
附10: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1: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六条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12:
安徽省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学校名单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3:
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于每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