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合水城乡[2013]18号
【发布日期】 2013.06.17 【实施日期】 2013.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林文教审计
合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合水城乡〔2013〕18号)
各县(市)水务局:
当前我市即将进入梅雨季节,天气炎热水质容易污染,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确保农民喝上安全水、放心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水源保护,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各地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落实水源保护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各供水单位要根据工程情况,制定水源管理办法,加强水源巡视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水源安全的隐患。
二、严格水质管理,按规定配备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 各地水务部门要对2005-2013年新建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规范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按照这一要求,今后新建工程必须做好水源水质、水量论证,凡是没有水源论证、没有水质检验、水质净化功能不齐、无消毒设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程验收要有水务、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供水水质未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常规指标要求的,必须整改达标后才能供水。卫生和水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明确责任,加强水质检测监测。 各供水企业按要求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等管理制度,并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地要以县为单元,成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或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落实人员和经费,对水源水、水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规范管理流程,做好每天的水量、水质及设备运行情况的值班记录。各县(市)水务、卫生、发展改革部门之间要在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水质监测等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实现成果共享。水务部门要及时将工程建设计划和水厂信息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将卫生学评价和相关水质卫生监测结果及时提交当地政府和水利、发展和改革部门。市水务局将会同市卫生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进行抽检,对抽检一次不合格的水厂将进行警告处分,抽检二次不合格的水厂将进行全市通报,抽检三次不合格的水厂将进行停业整改。
各县(市)接此通知后,立即会同县级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人员对水源地和供水工程进行一次专项水质安全大检查,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问题当场整改,切实清除安全隐患。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