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乡振发〔2023〕24号
施行日期2023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及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徽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乡村建设项目库和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是统筹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有力有序推进,务实推动两项工作落地实施。请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市级乡村建设项目库和任务清单实施细化程序要求,完成2023年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相关工作,以后年度市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按规定编制发布。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28日
安徽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建设任务统筹、部门联动和清单管理,推动责任落实,根据《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安徽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适用本指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应遵循全面梳理、突出重点,近细远粗、分步建设,程序规范、务实管用的原则,加强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
第二章 任务清单编制
第四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将乡村建设行动涉及的重点任务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各级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实施部门负责本单位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工作。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包括任务名称、主管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建设行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充分征求地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乡村建设行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梳理本系统省、市、县三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形成纵向统一的本系统乡村建设任务清单,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并指导各市、县(市、区)编制本部门乡村建设任务清单。
第七条 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统筹规划确定今后1至3年乡村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中期建设任务”),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发布下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县(市、区)。年度任务清单应与中期建设任务有序衔接。
第八条 各市结合地方实际和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市级年度任务清单,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第九条 各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和省、市任务清单,编制县级年度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村,具体到项目。
各县(市、区)应将年度任务清单与乡村建设项目库有效对接,对照中期建设任务,谋划未来3年重点建设项目,渐次推进成熟项目储备入库,滚动实施建设。
第三章 任务清单公布与调整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乡村建设任务清单须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的编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乡村建设行动实施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安徽“12345”统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底汇总当年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并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确定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第四章 任务清单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实施清单化、闭环化管理。市、县(市、区)振兴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省乡村建设行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一项任务、一个推进方案的要求,制定专项推进方案,指导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科学安排乡村建设时序,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依据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定期检查调度任务推进情况。乡村建设台账应包括任务名称、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级乡村建设行动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对本单位推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工作落实。
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乡村建设行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十四条 各级乡村建设行动牵头实施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施情况,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采取第三方评估、交叉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保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实施乡村建设评价,查找和解决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和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