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医保秘〔2022〕67号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7日
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缓缴对象与期限
(一) 缓缴对象。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本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 缓缴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征缴2022年8月份职工医保费起,对上述对象缓缴3个月的单位缴费,已缴纳2022年8月职工医保费的单位,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 补缴期限。缓缴期结束后,原则上缓缴单位应于缓缴结束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保费。
二、加强经办服务与管理
(四) 推行“免申即享”服务。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名单,纳入缓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缓缴政策。
(五) 创新经办服务方式。缓缴单位按月正常申报缴纳保费的数额,出现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等变动的,应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医保经办机构继续按月核定缓缴单位的应缴保费数额,向税务部门传递享受缓缴政策后的计划。充分尊重缓缴对象意愿,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缓缴保费,及是否提前补缴缓缴的保费。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待遇
(六) 切实维护职工参保权益。缓缴期内,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基金正常划拨。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七) 确保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缓缴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做到及时报销、应报尽报,保持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稳定。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八) 强化部门协同。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办法,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市缓缴办法及时报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九) 强化服务意识。各级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职工医保费申报、缓缴、征缴等基础业务衔接,畅通信息网络服务,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主动与中小微企业对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十) 强化风险管控。建立省、市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的沟通协作。加强缓缴工作统计监测调度,由医保部门将企业缓缴基础信息分户传递给税务部门,双方对统计结果协商确认后上报缓缴数据。要及时掌握缓缴单位变动情况,防范化解缓缴、欠缴职工医保费风险。
省直职工医保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各地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