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财教〔2021〕1052号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等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重点支持原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供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各市、县(区)。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创新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市、县(区)财政努力程度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区)补助资金=(该市、县(区)基础因素/∑有关市、县(区)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区)投入因素/∑有关市、县(区)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审核汇总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当地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或部门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0〕3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