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交路〔2020〕133号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省直管市、县)人民政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我省收费公路设站收费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收费公路设站收费审批程序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6日
安徽省收费公路设站收费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收费公路设站收费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费公路设站收费应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三条 政府还贷公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站申请,并提交收费期限测算报告。经营性公路由项目经营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站申请,并提交收费期限测算报告。申请材料及收费期限测算报告同时抄送相关审核部门。
第四条 政府还贷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经营性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公路项目的基本情况、收费站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设站收费条件的,联合行文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五条 收费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在收费期间还清贷款,应立即停止收费。
(二)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通过PPP等形式建设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收费期限批复。
(三)收费期限自实际收费之日起计算。在批复的收费期限内,若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已批复收费期限的收费公路,暂维持不变。省人民政府已批复5年暂定收费期限、尚未批复收费期限的项目,由收费公路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经营单位提供收费期限测算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统一批复收费期限。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后,按国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