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科基础〔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办基〔2022〕93号)、《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是指财政资金投入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管理单位为省内及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的情况,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范围。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共同负责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按年度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大型科学仪器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具体工作委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承担。
第五条 评价考核主要从开放共享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
(一)组织管理情况
1.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统筹管理。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购置论证机制建设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2.大型科学仪器开放率。已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开放仪器原值占可以用于共享的仪器的总原值比例。
3.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对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实验技术人员职位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
4.仪器集约集中管理情况。管理单位利用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或在线服务平台等进行集中管理,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
5.仪器运行机时。指大型科学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6.运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撑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7.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开放共享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开放共享情况
8.共享率。指大型科学仪器年平均共享服务机时与年平均运行机时的比值。
9.对外服务成效。包括对外服务用户情况及服务总收入,服务其他单位科研任务情况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评价考核单位范围,组织开展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文件。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明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提交材料。被评价考核单位按照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提交自评价报告。
(三)集中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运行使用记录等。
第七条 综合集中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评价考核结果。考核按管理单位类别,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等四档。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建立机制予以激励,调动高校院所等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限期未能整改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其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科学仪器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