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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9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财乡〔2019〕877号

施行日期2019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组发〔2019〕8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7日


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是指中央、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应当围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适当倾斜、扶强扶优、尊重意愿、分档补助原则,统筹使用,加强管理,发挥效益。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各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现状、目标任务和工作绩效等。中央和省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分配向革命老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


第六条 市、县(市、区)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省级成立省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日常工作。省委组织部负责抓党建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面上调度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分配下达中央及省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组织实施,以及加强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县、乡两级要将上级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账核算,并按行政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防止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可通过选择资源发包、资产租赁、资金入股、服务创收等发展路径,主要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特色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电商、乡村休闲旅游业,以及物业经济等方面项目。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以及与发展村集体经济无关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等情况。村级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公示,创新公开方式,加强群众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村级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及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要登记入帐,由村集体持有、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绩效管理,对本地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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