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教基〔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区)教育局、新闻出版局、物价局、纠风办:
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政府纠风办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开规范、分层评选、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自愿选用、减轻负担”的原则,通过实行“三限”(限品种、限数量、限价格)和“一科一辅”办法,建立综合治理和分工合作机制,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写、评议、发行、代购、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保障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规范有序。
二、组织实施
(一)教辅材料编写
1. 教辅材料出版社须具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2. 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须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和熟悉相关教材。
3. 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参与编写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4.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校组织开发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辅助资源,免费提供使用。
(二)教辅材料的送评
1. 教辅材料的送评范围为配套本省使用的中小学教材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2. 送评单位为教辅材料出版社,每个出版社送审1套配合具体版本的教辅材料。
3. 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送评按照中小学地方教材的送审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经省政府政务窗口履行送评程序。
送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辅出版资质证明;
(2)教科书著作权人授权证明;
(3)教辅资料编写者基本情况;
(4)教辅资料样书。
(三)教辅材料的评议
1. 成立评议委员会。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和省物价局组织成立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行政人员、中小学教师和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专家组成。教辅材料的编写人员和被评审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的评议。省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学科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基础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
2. 建立评议监察组。由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监察专员办人员组成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监察组,对教辅材料评议实行全程监督。
3. 建立评议专家库。评议专家库人员由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构成。省评议专家库人员在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省评议监察组审核后确定并密封保存管理。参加教辅材料评议的专家,由评议监察组从评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负责通知参加评议工作。
4. 实施评议。教辅材料实行省级评议推荐、市级选择确定、学生自愿使用的方式。省级评议,由各学科专家组对出版社送评的教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是否合格的书面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教辅材料从知识性、科学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评议,并根据我省中小学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择优选出配合我省中小学校的每个版本教材使用的教辅材料,形成书面评议推荐意见,提交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按照“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的原则召开会议,依据专家组意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科每个版本2套,普通高中阶段每个学科每个版本3套的原则进行评议和票决。评议结果,由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联合向各市下发通知,并在省级、市级主流媒体和教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各省辖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制定教辅材料选用实施细则,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一套教辅资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
5. 评议范围:
(1)与中小学教材配套的同步练习册。义务教育阶段3-6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义务教育阶段7-9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普通高中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与教材配套使用的初中、高中历史与地理填充图册。
(2)上述各年级各学科寒暑假作业。
(3)初中毕业班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物理、化学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高中毕业班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6. 评议结果。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报教育部备案,抄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各市教辅材料选用推荐结果报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按照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核定价格。
7. 评议周期。评议确定的教辅材料版本,小学四年为一个周期,初中与普通高中三年为一个周期连续使用,使用周期内,如教材内容调整,则教辅材料内容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的内容报评议委员会批准。
8. 评议保障。设立教辅材料评议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组织评审,保证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教辅材料的选用
1. 在各市选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的基础上,各校可为学生实施无偿代购服务,代购教辅必须是各市选定的版本。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选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在省评议和市选择推荐的范围以外,在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学校代购,必须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
2. 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省辖市,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对教辅材料编写授权与出版资质的规定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用程序确定。
3. 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三、监督检查
(一)明确管理职责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管理责任,履行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形成长效机制。省及各地组织力量对教辅材料进行调研检查评估,提出改进教辅材料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有关编写、出版单位编写出版教辅材料质量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盗印教辅材料,保证出版质量,维护出版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各级纠风部门要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和评议推荐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3. 省级教育、新闻出版、物价、纠风等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县(区)相关部门也要相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教育、新闻出版、物价、纠风等部门不定期地对辖区内教辅材料的综合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责任追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1)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的;
(2)统一组织学生征订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资料的;
(3)将图书经营企业或个体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的;
(4)要求学生到个人指定的图书经营企业或书店购买教辅资料,从中谋利的;
(5)搭售评议公告教辅资料之外的其它资料的;
(6)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
(7)不能及时将教辅资料送达学校的。
2. 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或组织编写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民办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遵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