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9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9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交路〔2019〕144号

施行日期2020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完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体系,促进收费公路持续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整方案》严格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工作。

二、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隧道长度大于3000米的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执行加收通行费政策。加收方式是,按车辆在该高速公路项目的实际行驶里程占项目总里程的比例计算,分类型按车次与高速公路通行费一并收取。

三、ETC套装用户优惠政策以及差异化收费政策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四、普通公路月票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复文件执行。非封闭长江公路大桥,对2吨以下简易机动车手扶、方向盘式拖拉机以及三轮摩托车,按照货车一类车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五、车辆通行费尾数取舍规则

(一) 高速公路

1. ETC门架收费金额精确到分。单个ETC门架的收费金额按其所辖里程和收费标准计算,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根据途经的ETC门架计算应收金额。

2.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辆单次交易金额(实际收取金额)精确到分。ETC车辆按照途经ETC门架的应收金额和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收费,交易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

3. MTC(人工收费)车辆单次交易金额精确到元。MTC车辆根据途经ETC门架的合计应收金额,在出口人工交费时,交易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元”,实行0.49元以下舍,0.50~0.99元归1元。


(二) 普通公路、非封闭长江公路大桥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辆按照应收金额和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收费,单次交易金额(实际收取金额)精确到分。


六、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文明执勤和收费。

七、此前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30日

安徽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如下调整方案。

一、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一) 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

沿用现行客车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关于客车车型分类的相关规定,将8、9座客车由“2类”调整为“1类”,执行1类客车收费标准。

类别

车辆类型

核定载人数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1类客车

微型、小型

≤9

0.45

2类客车

中型

10-19

0.8

乘用车列车

-

3类客车

大型

≤39

1.1

4类客车

≥40

1.3



(二) 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

车型
分类

JT/T489—2019分类标准

收费标准
(元/公里)

第1类

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0.45

第2类

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0.90

第3类

3轴

1.35

第4类

4轴

1.70

第5类

5轴

1.85

第6类

6轴

2.20

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三) 高速公路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按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四) 高速公路特大桥隧加收通行费标准

沿用现行高速公路特大桥隧加收通行费标准。如下:

车型
分类

JT/T489—2019分类标准

加收标准(元/车次)

客车
(车辆类型及核定载人数)

货车

第1类

微型
小型

≤9

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10

第2类

中型

10-19

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15

乘用车列车

-

第3类

大型

≤39

3轴

20

第4类

≥40

4轴

25

第5类

-

-

5轴

30

第6类

-

-

6轴

30

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



二、普通公路收费标准

(一) 普通公路客车收费标准

类别

车辆类型

核定载人数

收费标准
(元/车次)

1类客车

微型、小型

≤9

10

2类客车

中型

10-19

乘用车列车

-

3类客车

大型

≤39

12

4类客车

≥40

24



(二) 普通公路货车收费标准

车型
分类

JT/T489—2019分类标准

收费标准
(元/车次)

第1类

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10

第2类

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20

第3类

3轴

30

第4类

4轴

40

第5类

5轴

50

第6类

6轴

60

6轴以上货车的收费标准,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标准按10元/车次递增,10轴及以上货车按10轴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 普通公路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

普通公路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按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长江公路大桥收费标准

(一) 长江公路大桥客车收费标准

沿用现行客车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关于客车车型分类的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将8、9座客车由“2类”调整为“1类”,执行1类客车收费标准。

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客车收费标准


车型
分类

车辆类型

核定载人数

全程
(元/车次)

左汊
(元/车次)

右汊
(元/车次)

第1类

微型、小型

≤9

30

25

5

第2类

中型

10-19

40

30

10

乘用车列车

-

第3类

大型

≤39

60

45

15

第4类

≥40

80

60

20


其它长江公路大桥客车收费标准


类别

车辆类型

核定载人数

收费标准
(元/车次)

1类客车

微型、小型

≤9

20

2类客车

中型

10-19

40

乘用车列车

-

3类客车

大型

≤39

60

4类客车

≥40

80



(二) 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货车收费标准

车型
分类

JT/T489—2019分类标准

全程
(元/车次)

左汊
(元/车次)

右汊
(元/车次)

第1类

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30

25

5

第2类

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55

45

10

第3类

3轴

85

70

15

第4类

4轴

110

95

15

第5类

5轴

120

100

20

第6类

6轴

150

125

25

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三) 其他长江公路大桥货车收费标准

车型
分类

JT/T489—2019分类标准

收费标准
(元/车次)

第1类

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20

第2类

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30

第3类

3轴

45

第4类

4轴

70

第5类

5轴

75

第6类

6轴

100

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三) 长江公路大桥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

长江公路大桥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按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四、有关事项

(一) 执行时间。本次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建立价格试运行机制。为降低风险,保证调整后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先试行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再行确定正式标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