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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9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农机函〔2023〕144号

施行日期2023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精神,推进我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现将《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4日


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水稻产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水稻是我省重要粮食作物,常年种植面积3800万亩左右,抓好水稻生产对稳定全省全年粮食产量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水稻机插率约47%,集中育秧仍是水稻机械化种植短板之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精神,围绕我省“两强一增”行动方案部署,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农民自愿建设、政府适当补助等原则,集中资金和技术,重点抓好集中育秧这个关键,加快提升我省育秧服务能力,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为稳定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提升水稻单产夯实农业机械化技术支撑。力争2023年全省水稻机插秧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2025年前在水稻生产大县实现育秧中心乡镇全覆盖。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可用于油菜、设施蔬菜育苗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 空间布局

在全省各水稻产区县(市、区)实施。


三、 建设内容

(一)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二)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三)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四、 支持对象

支持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新建和改扩建育秧设施,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梯度推进、重点突出”的原则确定具体支持对象。重点要向空白乡镇新建的育插秧中心倾斜,加快推进水稻主产县(市、区)育秧中心乡镇全覆盖;要向双季稻产区和稻油轮作区倾斜,为扩大早稻及再生稻面积、稻油轮作腾茬提供技术支撑;在此基础上,鼓励已建育秧中心改扩建,提升全省水稻育秧能力。


五、 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同时,省级将安排财政资金对今年计划新建的育插秧中心进行补贴,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集中育秧设施扶持力度。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六、 补助程序

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完善工作流程,按照自愿申报、审核批准、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农业农村及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水稻生产情况制定具体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内容、补助条件及标准、项目建设进度等,3月10日前以市为单位集中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及时组织申报。各县实施方案下发后,要积极引导群众申报。申报者要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当地实施方案和资金规模,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定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主体并公示。被确定的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有条件的实施主体应抓紧利用当前冬闲时间开展建设,服务早稻生产。实施主体要加强档案管理,对照项目建设要求,留存设施购买清单票据、作业任务合同等有关资料,以备后续审核验收。

(三)适时组织验收。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核验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校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向通过校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后续再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七、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要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切实重视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并加强指导。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或现场演示会、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集中育秧补助政策、增产增效优势和效果,示范带动农民应用此项技术,及时总结和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各市对辖区内县(市、区)项目建设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调度,并将调度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局、农机管理处。每个项目县(市、区)每年至少发布一篇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建设相关报道,并于 10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设施建设情况以市为单位报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局、农机管理处。

(三)强化指导调度。省农业农村厅将发挥省级农技、农机行业的技术专家作用,负责全省面上集中育秧和插秧技术指导工作。各地也要加强技术指导,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走进集中育秧场所,开展集中育秧技术及机插等相关配套技术培训指导。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插一体化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服务小农户作用。

(四)严格风险防控。坚持“谁审核、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和机制,制定可操作的监管办法。坚决查处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要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察,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联系人:王碧玥;联系电话:0551-62617244;邮箱: ahnjglc@163.com。


附件

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表


序号

分档(按服务水稻
大田面积,亩)

分类

补助标准

补助上限(万元)

1

200-500(含)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补助上限

12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10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4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2

2

500-1000(含)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24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21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7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3

3

1000-2000(含)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47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39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12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4

4

2000-3000(含)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73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60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20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7

5

大于3000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80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70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23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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