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0年0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财社〔2020〕68号
施行日期2020年01月2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各地更好地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在我省蔓延势头,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我省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省财政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地。
二、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对各地财政据实结算。
三、 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专用设备、试剂等费用给予补助。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视情对各地给予补助。其中,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疾控机构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添置必要的专用救护车辆,由省卫健委审核汇总提供清单,省财政予以另行补助。
四、 对疫情防控工作性经费予以保障。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项工作性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统筹、整合现有专项资金,会同卫健部门立即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并根据疫情发展,及时动用本级预备费,决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报省卫健委和省财政厅,作为省财政与各地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各地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各级各单位要确保疫情防控相关经费专款专用,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对于挪用、贪污专项资金影响疫情防控,以及失职渎职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