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24号
【发布日期】 2013.06.05 【实施日期】 2013.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设施,能源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水平,保证电力稳定可靠供应,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保护原则,实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为合肥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公安等部门与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组织领导,构建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广泛参与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格局。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经信委、发改委、城乡建委、公安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园局、规划局、城管局、安监局、法制办、重点局、工商局、质监局、综治办、供电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合肥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市经信委作为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日常综合协调、行政执法、宣传、指导、督查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范围。
(三)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预留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
(四)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五)市国土局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审核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依法查处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
(六)市交通局负责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七)市水务局负责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审核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八)市林园局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在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九)市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区和开发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十)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协调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承办市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十二)市重点局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十三)市工商局负责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市质监局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十五)市综治办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十六)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管理,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大事项。
(十七)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本级管养和审批范围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信息,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批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
四、保护的范围、内容
(一)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等规定确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六)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园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种植低矮树种,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八)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九)禁止下列盗窃电能行为: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十)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一)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