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沈俊男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沈俊男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王孟辉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翟卫东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汪洋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肖送齐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朱正 江苏斐多(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启迪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 蚌埠市
李长进 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陈倩 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
胡苗苗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铜陵市
陈西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10日
抄送: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铜陵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