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23号
【发布日期】 2013.06.04 【实施日期】 2013.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纪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纠风办合肥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纠风办《合肥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合肥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
(市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机关行业作风和政府部门形象的持续改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2013年开始,继续在全市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重点,以社会广泛参与为基础,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科学规范实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二、评议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抓手,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环境。
(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发挥纠风的矫正功能,既注重治本,更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实行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量化考核,分类评议。
(五)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做到程序严谨,操作规范,数据科学,信息公开,结果公正。
三、评议对象
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共73个。按照单位性质和职能,将参评对象分为执法监督、经济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三类(见附件)。
四、评议内容
(一)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评议内容
1、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情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管理权限、减少中间环节情况;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健全、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进行问责情况。
2、行风建设。是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作风建设;是否存在漠视群众利益和企业诉求,作风不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和工作懈怠、庸懒散等问题;是否存在执行制度软弱不力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
3、党风廉政。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等相关规定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精简会议文件,建设节约型机关和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况。
4、政务公开。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情况;推进行政决策公开,增强行政权力透明度,推动重点工作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情况;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务公开体系建设等情况。
5、系统管理。对本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及行政和执法行为的管理监督情况;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情况;加强综合指导,为机关、基层服务等情况。
(二)公共服务行业评议内容
1、守法诚信。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行业自律及诚信服务、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况。
2、办事公开。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情况。
3、服务质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热情服务等情况。
4、廉洁从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等相关规定情况;廉洁自律制度建设情况;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遵守各项廉洁自律制度等情况。
5、行业管理。对本系统下属单位行风建设、队伍管理、经营服务行为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五、评议方法
政风行风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全面评议、突出重点,纠建并举、综合评定”的方法。各项均采用百分制,按一定的加权数计入单位总分。
(一)问卷测评。由市纠风办委托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组织。测评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营经济组织、优化投资环境监测企业)、广大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以及街道、居委会等。
(二)自评。各参评单位结合评议内容对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如制度、措施、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等情况予以自行评分,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自评总结报送市纠风办。
(三)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在第一、二类参评单位中进行,采用百分制,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领导对参评单位全年政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市纠风办负责汇总统计。
(四)工作考核。由市纠风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办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和电子政务等工作。
(五)测评重点处室和下属单位。由市纠风办统一组织,每年从被评议单位随机抽查具有行政执法、审批和经济社会管理等职能的内设重点处室和下属单位各3至4个进行一次问卷测评。
(六)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由市纠风办组织市政风行风监督员深入各参评单位、服务对象和内设重点处室及下属单位不间断地进行明查暗访,并在此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问卷评议。
(七)县(市、区)评议。各县(市、区)对应市政府参评单位分别组织本地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其评议结果按照一定的加权数对应计入市政府参评单位。
六、结果运用
(一)评议采用百分制计分。第一、二类参评单位,问卷测评占40%,工作考核占25%,测评重点处室和下属单位占10%,县(市、区)评议占10%,综合评价占5%,自评占5%,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占5%。第三类参评单位,问卷测评占40%,工作考核占30%,测评内设重点部门和下属单位占20%,自评占5%,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占5%。
(二)根据评议结果严格奖惩。
1、按照20%比例,第一类单位评议结果前五名、第二类单位评议结果前六名、第三类单位评议结果前四名的为当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两年受表彰的,其单位在市政府目标考核中按省部级表彰给予加分;连续三年受表彰的,其单位在市政府目标考核中除按省部级表彰加分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给予个人记三等功奖励。
2、对较上年度评议位次进步幅度较大的单位和部门,由市政府授予“政(行)风评议争先进位奖”,每个类别不超过2个。
3、按照10%比例,第一、二类单位评议结果后两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当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第三类单位评议结果后两名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为后两名的,除在当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外,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当年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作出表态发言;连续三年为后两名的,除在当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外,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市委作出组织处理。
4、本年度因计划生育、信访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违反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等相关规定受到查处和通报的,不得被评为“政(行)风评议先进单位”。
5、省部属驻肥单位评议结果位列后两名的,由市纠风办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评议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三)年度民主评议最终结果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予以公布。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参评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参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顺利进行。
(二)注重宣传,树立典型。各参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方案,健全组织,广泛动员,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办事大厅(办公场所)等媒介公布单位职能、社会承诺、办事流程、时限和投诉受理电话等,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大力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求真务实,狠抓整改。被评议单位要按照“评上促下、评下议上”和“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把评议工作与促进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评议活动的始终,探索建立规范和深化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评议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编造、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接受被评议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组织评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参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本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健全台帐,接受评议。每年8-12月份进行民主测评和工作考核,各参评单位、内设重点处室和下属单位平时要注意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台帐,以便在民主评议时随机抽取。虚建台帐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将从本单位总分中直接扣除3分。
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好对市参评单位的县级评议工作,评议结果务必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纠风办。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本地区政风行风建设的具体办法,创新载体,务求实效。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参加政风行风评议单位名单及分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