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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1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22号
【发布日期】 2013.06.03 【实施日期】 2013.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意见
(合政办〔2013〕2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等1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价控〔2013〕63号),按照职能对口、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加强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1.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水务局、市供水集团、合肥供电公司)

  2.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合肥供电公司、市燃气集团)

  3.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按同一用水价格执行;在尚未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暂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供水集团)

  4. 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合肥供电公司)

  5. 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合肥供电公司、市供水集团)

  以上价格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6. 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 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要完善实名制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大力推进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网上对接、直供直销等多种流通模式,减少中间环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9.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

  10. 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限制条件等,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物价局)

  11. 零售商对供应商付款应根据不同类别商品协商确定不同的付款时限,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

  12. 依法组织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发挥其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促进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民政局)

  13. 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

  四、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14.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合肥供电公司、市热电集团、市邮政管理局、市经信委)

  15. 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服务双方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禁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擅自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合肥供电公司、市热电集团、市邮政管理局、市经信委)

  16.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检查银行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问题,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金融办)

  17. 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合肥移动公司、合肥电信公司、合肥联通公司)

  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监管力度

  18. 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从严处理并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

  六、完善财税政策

  19. 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抓紧落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试点办法,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20. 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新建和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扶持农产品配送中心和产销一体化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项目及直销网点或专柜。支持社区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城管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21. 各市、县级政府在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需求。在项目选址和规模核定时须征询国土部门意见,在供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时,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原用地取得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地方政府以国有存量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但不得改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2.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优先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在城乡规划中的落实,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局)

  23. 鼓励各地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临时交易场所。选择蔬菜零售配套设施相对不足的新建城区、相对偏远的新建居民聚集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社区,利用城市广场、开放式公园、待征待建空场、废旧设施等场所开办周末蔬菜直销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

  24.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市物价局)

  八、便利物流配送

  25. 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和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配送物流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以重点物流园区分拨、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共同配送点等物流节点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体系。组织开发建设城市物流配送信息平台,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和物流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规划局、市经信委)

  26. 探索推广应用国家和地方城市物流配送标准,切实提升城市配送标准化水平。重点培育和扶持城市配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加大对社会物流配送服务资源整合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

  27. 对经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鲜活农产品配送、快递物流车辆以及经认定关系民生的共同配送车辆,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区道路交通条件提供通行和停靠便利,必要时可发放专用证件给予特别通行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九、做好流通费用相关调查统计工作

  28. 在现有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运输、仓储、批发、零售及市场的经营效益、成本费用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力度;强化与生产、流通、服务等环节相关的流通费用检测。(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十、抓好组织落实

  29.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办。(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市直部门)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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