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4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政秘〔2014〕109号
施行日期2014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的请示》(合政〔2013〕21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挂靠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各项政策。
二、 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选址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核定,另行报批。
三、 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要以合肥新桥国际机场为依托,建设成为以航空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以航空运输为依托的航空物流基地、以航空器维修检测为主导的航空运输保障基地,重点发展航空保障业、航空物流业和临空高新技术产业。
四、 合肥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建设的领导,按照产城一体、宜居宜业的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品质建设、高水平承接、高效率服务、高效益产出。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环境保护,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航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五、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转型发展和提质提效的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