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合环宣[2013]65号
【发布日期】 2013.06.03 【实施日期】 2013.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合环宣〔2013〕65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有关单位: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6号)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紧急通知》(合政办秘〔2013〕47号)文件要求,结合办法有关房屋租赁管理中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履责到位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租赁房屋用作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经营活动场所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局属有关单位要切实遵守政府规章规定,加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监管过程中审查到位。
二、加强配合、广泛宣传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县(市)区房产、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及辖区街道、社居委联系配合,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指导服务。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做好信访投诉的处理工作,有效化解环境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督查、严格问责
积极做好迎接市政府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对执行落实办法情况的集中督查,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