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13]56号
【发布日期】 2013.06.03 【实施日期】 2013.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3〕56号)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住建(建设、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非治违”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市安委办暨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2013】31号)的贯彻落实。现决定自今年6月起,用4个月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系列文件精神,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治理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和质量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合肥市城乡建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常先米任组长,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史先贵副组长,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三、重点内容
要以合建【2013】31号文件精神为依据,重点抓住文件规定的十项禁令,确实控制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同时突出以下主要非违行为:
(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带班检查制度、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技术员未严格在岗履责,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六)施工单位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八)施工单位未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九)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
(十)其他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3年6月15日之前)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基层全面启动。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中旬至8月中旬)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涉及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检查、抽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三)检查督查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上旬)
我委将依法制定“打非治违”的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总结巩固阶段(9月中下旬)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打非治违”的具体做法和经验,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巩固取得的阶段性成果。9月5日之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本地区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委质安处。我委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要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打非治违”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委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协调联动,抓责任落实,推进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全面开展。
(三)依法严厉打击。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建筑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严肃查处。
(四)狠抓工作落实。结合合建【2013】31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按照省市要求,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9月底前将“打非治违”情况报送委质量安全处,由质安处汇总,并将有关工作信息报请省厅网站公布。
合肥市城乡建委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