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发文字号】 合林业园林[2013]135号
【发布日期】 2013.06.03 【实施日期】 2013.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植树造林与绿化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林业园林﹝2013﹞135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农林水务局):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以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为契机,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截至2012年底,全市森林面积达220多万亩。为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关键手段。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皖政﹝2011﹞30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按期总结上报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力争将本地森林蓄积消耗降到最低。市局适时组织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1、下列树木严格限制采伐:(1)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和省级公益林。(2)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区等树木;(3)环巢湖、大房郢水库、董铺水库5公里范围内,其他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2公里范围内树木;(4)国省道、高速公路及主要干渠两边树木;(5)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及水土流失严重区域树木;(6)退耕还林;(7)其他不符合采伐条件的。
2、严格审批。因森林抚育、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除治等,符合采伐条件的,要严格进行审批。
对于大户、企业承包造林的移植或采伐管理,按合肥市创建森林城市领导小组合森﹝2012﹞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林木采伐程序
(1)加强民主决策。凡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采伐或采伐集体经营林木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所涉及林权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采伐。
(2)推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凡符合条件的林木采伐计划,必须在林业局网站、所在村委会和涉及林权的所有村民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3)提交采伐作业设计。所有采伐申请都必须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应由两名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或调查资质单位编制,现场调查林木权属、林种、树种、蓄积、面积采伐四至边界等,并勾画地形图,将采伐区域着色,由林权人、采伐责任人、作业设计人亲笔签名,注明调查时间,编制采伐作业文书。
(4)规范采伐审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采伐申请后,涉及公益林、低产林改造、皆伐30亩以上、火烧迹地更新的,须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派人现场踏查,提出相关意见并同意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方可办理采伐许可,其他按《森林法》规定办理。
四、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1、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伐作业的指导和服务,强化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督查,提交伐后验收报告和迹地更新造林情况报告。涉及公益林、低产林改造、皆伐30亩以上、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采伐申请,由市局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派员进行现场核实。涉及退耕还林的由市局造林和产业发展处负责现场核实。经同意后方可办理采伐许可。
2、控制低产林改造。严禁以低产林改造之名毁林伐树。对因造林没有适地适树,后期缺乏抚育措施,或因病虫害等造成的低产林分,应主要采取补植补种措施进行改造。确需进行皆伐改造的,一次面积不得超过30亩,并保留原地10公分以上长势良好的树木。
3、规范采伐证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专人领取、保存、登记。加强发证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伐许可证核发规范。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系统发证,杜绝手工填写。核发员应认真核对前来办证人员身份,非林权人本人来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经查验无误后,由受委托人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注明代办签名后方可办理,并将双方身份证复印和委托书一并存档。
4、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采伐管理新机制。国有林场采伐林木必须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逐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造林大户、企业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对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或个人,优先满足采伐限额指标,优先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5、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盗伐、滥伐、乱挖林木行为的查处。规范树木收购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收购树木点。对于群众举报或网络媒体提供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核实查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6、严格奖惩。严格按照《合肥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林木采伐管理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评分。对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的予以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