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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4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2005〕54号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退休后随配偶、子女在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填写《安徽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确认后,向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证》。


第四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在居住地确定三家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院,并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患有合肥地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由安置地三级医院或安置地所属统筹地区最高级别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也可回合肥在三级医院鉴定,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办理特殊门诊治疗卡(已持有的特殊病门诊治疗卡仍然有效)。


第六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住院时,应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因病重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应提供住院医院证明。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医保证、出院小结、医嘱(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发票等凭证,与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按合肥地区相应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合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凭《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证》直接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第七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治疗特殊病,所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于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凭特殊病门诊治疗卡、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发票等与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按合肥地区相应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特殊病种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第八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转院(诊)经本人定点最高级别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证明应注明转往医院的名称),方可转往安置地以外的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因病重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应提供住院医院证明。患者出院后凭转院证明、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等与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其余按合肥地区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回合肥不方便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所需的相关材料、资料等,可采用快件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

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派员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相对集中的安置地进行走访慰问,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可就地就近办理的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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