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退役军人秘〔2023〕16号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流程》已经2023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3月8日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流程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流程。
一、 兼职范围
军休干部兼职的社会组织,应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军休干部经批准可兼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人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军休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 申请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大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军休工作政策规定,服从军休机构管理,支持军休机构建设,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
3. 确因工作需要,军休干部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可申请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
4. 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5. 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6.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申报材料
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兼任职务的,由其本人向所在军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书面申请,阐明兼任职务和兼职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函件材料。社会组织商军休干部兼任职务的邀请函。
3.社会组织资质材料。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组织章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社会组织的,提供社会组织章程草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审批表》。填写《师级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附件1,一式五份)或《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机构审查
1. 军休机构组织对所属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申报材料、现实表现、档案资料和社会组织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查,分别征求军休干部所在党组织、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确保情况真实、客观、准确。
2. 军休机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在社会组织兼职条件形成结论。符合条件的,及时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军休机构请示、个人申报材料、《军队干部退(离)休审批报告表》(复印件)、签署意见的《师级(或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
3. 未设有军休机构的县(市、区)由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五、 分级审批
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按照职级和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申报
1. 审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核与集中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真审查军休机构申报的军休干部材料和社会组织资质材料,召开局办公会研究形成结论。
2. 批准。经审核,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符合在社会组织兼职条件的,由所在军休机构的主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在《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上签章批复同意。
3. 申报。经审核,师级军休干部符合在社会组织兼职条件的,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逐级报设区的市、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属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直接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申报材料包括: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示、军休机构申报材料、签署意见的《师级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等。
(二)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批复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师级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师级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上签章批复同意。
(三)兼职手续办理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后,军休干部向拟兼职社会组织提交《师级(或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由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士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参照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获得国家功勋荣誉奖励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参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