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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4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退役军人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保障处: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军休干部,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坚决拥护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方针政策,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保持军人本色,传承优良作风,涵养家国情怀,弘扬民族和时代精神,坚决做新时代党的事业忠诚捍卫者。

(二)创新组织建设。根据军休干部党员居住、生活等特点合理设置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加强对军休干部党组织的领导,全面提升军休党建工作质量。结合军休干部党组织特点,灵活组织各项活动,确保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经党支部同意,军休干部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交纳党费。

(三)规范党员管理。组织军休干部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按期开展党日活动,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外出六个月以上,居住地点相对固定的军休干部党员,一般应转移组织关系,就近参加居住地军休机构党组织的生活;居住地未设立军休机构的,就近参加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或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的生活,确保军休干部党员全部纳入组织管理。

(四)发挥军休干部作用。动员军休干部投身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军休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摸清军休干部人才底数,加强军休智库建设。引导军休干部助力乡村振兴,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将军休干部充实到“老兵调解室”、社区综治员、优抚协理员等队伍中。鼓励军休干部担当国防教育宣讲员和革命传统讲解员,讲好时代故事,传承红色基因,在关心下一代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 规范军休干部管理

(一)规范出国(境)审批。师级军休干部出国(境)须经审批,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师级军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所在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由所在军休机构集中保管。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向所在军休机构报备。出国(境)时间较长的军休干部应当每季度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情况。

(二)规范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师级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向其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填写《师级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审批表》(附件2),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团级以下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由其所在军休机构按有关程序规定报主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规范继续从业行为。军休机构及时掌握军休干部著作出书、发表言论、授课讲学、继续从业情况,并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及时掌握军休干部相关情况。异地继续从业的,军休机构要常态联系,掌握动态,及时安排军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组织生活。对军休干部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等问题,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对其他违反党规党纪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调整受重处分军休干部的相关待遇。


三、 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一)实施军休荣誉疗养。对服役期间获得立功奖励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省、市两级分批次组织荣誉疗养活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1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军休干部人数相应组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1-2次。市级荣誉疗养活动方案须报省厅备案。荣誉疗养应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优先使用军休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适当安排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参观等内容。

(二)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军休机构对失能、高龄、独居、空巢等特殊军休干部,建立关爱帮扶台账,实行结对帮扶,定期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对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军休干部,优先走访慰问。对病重住院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的军休干部,及时探视慰问。军休机构应当每月至少与军休干部联系1次,对失联6个月(含)以上的军休干部,暂停发放其离退休费,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三)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注重军休干部精神文化需求,积极实施“文化养老”。根据军休干部特点,谋划年度军休干部文化宣传和文体活动内容。加强文体活动基础设施和文化载体建设,通过设置宣传栏、荣誉室、创办内部刊物等形式,宣传军休干部历史功绩和先进事迹。按照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要求,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丰富军休干部文化体育生活。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利用社会文体资源,参与社会文化活动。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采取线上线下相融合方式,构建军休思政教育、文化活动、作用发挥新阵地,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四)落实尊崇优待。在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增加军休干部的比重,营造尊崇军休干部的舆论氛围。严格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按规定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重大政治活动。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乘车证等。重视去世军休干部丧葬服务工作,及时安排机构负责同志慰问吊唁、发布讣告、书写生平,协助家属组织告别仪式等事宜,落实军休干部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军旗的规定。

(五)拓展服务保障渠道。主动对接同级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工作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积极协调地方老干部(老年)活动场所、老干部(老年)大学等设施平台对军休干部开放。主动与当地党政机关机要部门沟通联系,建立文件借阅传达机制。积极引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法律咨询、精神关爱、代际沟通等服务。搭建网上约车服务平台,依托社会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便捷出行服务。


四、 推进军休养老社会化

(一)落实基本养老保障。落实80周岁及以上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根据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保障军休干部优先入住公办(含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

(二)拓展养老社会化服务。加强与所在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军休干部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系统内闲置房产资源,采取协议签约、共建合作等方式,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等养老服务提供方,优先优惠为军休干部尤其是失能、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重点人员,提供多元化、专业化服务。

(三)加快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结合省级养老服务数据资源中心和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对接采集军休干部信息数据,依托县级、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中心,为军休干部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化支撑。针对军休干部家庭、军休社区、军休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推广应用《智慧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产品及服务。利用军休服务信息化平台,推广运用“网上军休所”,开发拓展属地社会化服务功能,对接当地养老、交通、餐饮、家政等优质服务资源,提升军休干部养老服务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四)改善居家休养环境。借助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契机,主动对接住建部门,将军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储备库,加快项目实施。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与民政部门、公益社会组织协调联系,推进军休干部居家适老化改造。符合条件的享受老旧小区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补贴政策。

(五)解决“就餐难”问题。加强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合作,为军休干部提供就餐便利,符合条件的落实所在地老年人助餐补贴等政策。挖掘现有房产资源,引进社会优质餐饮服务,也可采取引入餐饮公司设置服务点或签约外卖配送等多种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优质便捷的助餐服务。


五、 拓展医疗健康服务

(一)落实军休干部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项目要科学合理,针对老年人身体情况个性化设置;军休机构要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自行或依托社会健康服务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体检报告解读、医疗保健知识普及、健康养生讲座等优质服务。

(二)引进基层医疗资源。军休机构要积极争取驻地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优先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区域设置医疗点;或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巡诊、保健咨询、预约就诊等优质服务。引导军休干部积极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升军休干部健康素养和健康管理水平。

(三)借力基层医疗服务平台。基层医疗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结合军休干部服务需求提供优先服务。对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军休干部,按要求进行登记,纳入社区随访服务,享受我省相关的精神卫生惠民政策。

(四)优先享受军队医院资源。军队医院对军休干部,要在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等方面给予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优待。

(五)强化军休机构医疗服务功能。军休机构可设置康复室、医务室,采取购买或社区租赁等方式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有条件的还可帮助军休干部购买常用药品,满足军休干部康复、保健等需求。

(六)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军休机构要制定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120急救系统建立协作机制,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对高龄、重病、残疾、失能的军休干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慰藉,努力保障军休干部生命健康安全。


六、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一)推进标准化建设。根据《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规范》,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标准应用实施。各军休机构建立具体服务管理项目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化建设对军休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提升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针对军休服务管理点多、面广、居住分散的特点,提升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充分运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军休APP等平台,构建多元化服务网络,为军休干部提供学习、健康、文化和生活服务。规范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积极推进档案电子化。

(三)健全军休机构体系。根据军休干部分布情况,调整军休机构设置,建立布局合理、资源统筹、方便服务、集约高效的军休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的区域设置服务站(点),实施网格服务模式,建立完善配套齐全、功能完备、规模适当的活动场所,方便军休干部就近就便参加活动。

(四)加强军休经费保障。市、县级财政按规定做好军休经费保障,落实军休服务管理经费,确保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统筹用好中央、省级财政和军队方面安排的军休经费,做好军休干部医疗补助、健康体检、走访慰问等工作,鼓励军休机构依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化精准化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改建、扩建、新建和购置等方式,对老旧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提质改造,及时更新更换老旧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器材。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对集中活动场所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采取加装电梯、改造扶手、铺设坡道等方式,让军休干部活动更加安全、方便、舒适。

(六)建强军休服务队伍。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选取有责任心、能力强、素质高的同志担任军休机构负责人。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以军休干部为中心”理念,端正服务态度,细化服务举措,切实解决军休干部所需所急所盼的实际问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优化队伍结构,逐步提高社会工作、医疗康复、信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

(七)细化工作评估考核。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评价体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年底组织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引入第三方力量,对军休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利用网上军休所定期对各军休机构进行评估,将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表彰等考评体系。

移交政府安置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安徽省军区保障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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