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通〔2023〕32号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公安局:
《安徽省公安系统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经2023年第29次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公安厅
2023年11月17日
安徽省公安系统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制刀具认定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管制刀具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具体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第二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报(认定人员要求见附件1)。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发文确认认定资格,并授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申请认定管制刀具的,由办案单位填写《管制刀具认定委托书》(附件2),载明委托事项、认定要求、刀具持有人基本情况以及简要案情、委托认定机构等,并载明委托认定刀具的名称、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认定人员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当依据公安部《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认定是否为管制刀具,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附件3)。管制刀具认定工作应当由两名认定人员共同进行,分别在《管制刀具认定书》上签名。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管制刀具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一式两份。
第四条 管制刀具认定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管制刀具认定书》,送交办案单位。管制刀具照片随《管制刀具认定书》放入案件卷宗中保存。
办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重新认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凡不需随案移送的管制刀具,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送交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对已办结案件涉及的管制刀具,治安管理部门可组织销毁。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执行后,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新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相关要求
2.管制刀具认定委托书
3.管制刀具认定书
4.管制刀具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1: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相关要求
一、人员要求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业务的人民警察;
(二)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三)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认定标准,取得管制刀具认定资格。
二、回避情况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办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认定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
三、工作要求
认定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三)保守案件秘密。
附件2:
管制刀具认定委托书
( )公刀认委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认定机构名称):
现送检刀具____件,请对其是否属于管制刀具进行认定(或重新认定)。
刀具持有人基本情况:
简要案情:
刀具特征:(委托认定刀具数量较多的可以附清单
1._________刀___件,主要特征: ;
2._________刀___件,主要特征: ;
经 办 人(签名):
办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管制刀具认定书
( )公刀认字第( )号
送检单位:
送检时间: 年 月 日
送检人:
持有人基本情况:
刀具特征:
认定结论:
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到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复检。
认定人:
认定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管制刀具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检刀具___把,要求对送检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进行认定,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不予受理。
认定人: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