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办〔2008〕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厅办公室制定了《安徽省公安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公安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厅直各单位都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本警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厅纪检监察、办公室(指挥中心)、宣传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信息通信处等单位,应发挥各自工作优势,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全厅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厅机关通过群众举报、110接警、信访等途径,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厅直各单位对获取的涉及厅机关工作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确认的,送厅办公室,报厅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六条 厅直各单位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对发现涉及本部门、本警种及厅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厅机关新闻发布会、厅政府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任务,由厅办公室、宣传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信息通信处等单位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 厅直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公安厅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厅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厅办公室或厅宣传处组织进行澄清。
(二)以厅机关处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有关材料送厅办公室备案。
(三)以厅机关处室名义进行澄清,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厅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本警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