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通〔2008〕59号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厅直各单位: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等五项制度,已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公安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等方式提出申请,或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并完整填写《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三条 厅办公室新闻办、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要按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厅办公室新闻办对按程序办理的申请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安徽省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将《通知单》及申请材料转送厅直相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 厅直承办单位收到《通知单》和申请材料后,填写《安徽省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根据申请内容认真研究办理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填写《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所需要的全部或部分政府信息。
(二)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填写《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厅机关公开范围的,填写《安徽省公安厅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尽量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填写《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给申请人以明确答复。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填写《安徽省公安厅补充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厅直其他处室的,承办单位要主动与其他处室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送交厅办公室新闻办。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单位要填写《安徽省公安厅第三方意见征询单》,在征得第三方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如承办单位认为有困难需要延期的,须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方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承办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秘书科长审核并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交厅办公室新闻办。
第八条 厅办公室新闻办根据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同时将申请材料、《通知单》(存根)、《办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第九条 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单位负责解释,厅办公室新闻办予以协助。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新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
3、《安徽省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办通知单》
4、《安徽省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
5、《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6、《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7、《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8、《安徽省公安厅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9、《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10、《安徽省公安厅补充申请通知书》
11、《安徽省公安厅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公民姓 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传 真电子信箱法人或其他组织名 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姓 名联系人电 话联系地址邮 编电子邮箱传 真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 内 容 描 述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选 填 部 分所需信息的名称所需信息的索引号所需信息的用途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 邮 寄 □ 快 递□ 电子邮件 □ 传 真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
( )第 号-受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办通知单
存 根
( )第 号
(承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现将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你单位办理(申请材料附后),请在 日内办结,并将结果回复厅办公室新闻办。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办通知单
( )第 号
(承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现将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你单位办理(申请材料附后),请在 日内办结,并将结果回复厅办公室新闻办。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
( )第 号
承办单位受理日期申 请 人申请人单位拟公开信息内容承办单位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承办单位意见 负责人: 月 日厅办公室新闻办意见保密审查意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批示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公安厅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公安厅补充申请通知书
( )第 号-补通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公安厅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 )第 号_意征单
(第三方名称):
本单位收到申请人 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申请书),由于其申请的信息:
□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
□属于您(单位)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
为此,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寄至 (邮政编码: )
如果您(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您(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请按照表格内容完整准确地填写所有项目;
2、上述列表除《转办通知单》、《办理单》外,均一式三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由承办单位留存、一份由厅办公室新闻办归档;
3、上述表格及文书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用,请妥善保管。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予公开。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警种和部门的,须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部门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初步保密审核。
(二)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内容及保密审核。
(三)厅保密办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复核;厅法制处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公开要求的,报经厅办公室新闻办同意并备案,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五)重要内容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厅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使用新修订的“安徽省公安厅发文标签”,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核、审批。
第八条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厅机关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处室。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调查。在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调查人民群众对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及意见。
(二)社会调查。利用“万名民警访平安”,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及意见。
第四条 评议内容: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厅机关工作效率及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
(五)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评议进行实时监测,社会评议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对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及意见、建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对待,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解释。
第七条 省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活动,并汇总评议及整改情况,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厅纪委负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对象:厅政务公开工作成员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方面:根据公开内容选择“安徽公安”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介,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公开程序方面: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是:单位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有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各项制度执行到位,社会评价基本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纳入厅机关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