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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兼职法制副校长聘任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4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10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教秘〔2010〕221号

施行日期2010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教育局、公安局:

目前,我省绝大多数中小学和幼儿园都聘任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各校法制副校长在积极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2008年1月,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对全省100名优秀法制副校长(辅导员)进行了表彰。

同时,也仍有一部分学校尚未聘任法制副校长,或聘任期满后没有及时续聘。为了进一步发挥公安部门在维护校园治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按照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现决定从公安部门选聘部分优秀干警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具体事项如下:

一、 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选聘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包括以上各类学校中的民办学校,都应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兼职法制副校长要求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熟悉法律知识,从事公安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教育部门认真统计各校配备法制副校长的情况,将缺额情况汇总后与同级公安部门协商选聘事宜。各地公安部门根据任职条件推荐法制副校长人选,并与教育部门共同审核(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人选后,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任。任期内如遇工作变动或原任人选不适合做该项工作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及时进行调整。


二、 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

法制副校长要接受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办的指导,在中小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校加强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协助学校制定完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的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卫组织机构,配备工作力量,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减少和消除治安隐患。

(二)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法制教学规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活动,做到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法制教育辅导活动。

(三)定期会同学校分析学校内部及周边治安形势,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动态,及时向当地综治办等部门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会同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城建、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管理和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并积极参与整治行动。

(四)协同学校做好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确定帮教对象,建立帮教档案,落实帮教措施。

(五)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学校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六)协助学校制定完善深化“平安校园”的意见、办法,参加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等方面的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落实工作措施。

(七)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发现危害学校治安秩序的情况和不安定因素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督促学校积极参与所在地综治委(办)开展的综治平安创建活动。


三、 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管理

各地教育、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选聘法制副校长工作在加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及时抓好法制副校长选聘工作。选聘工作完成后,要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进行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

教育部门要把各校选聘法制副校长的落实情况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单位派出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每学年末要听取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述职报告。要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督促其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纳入个人年度工作考评,与个人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挂钩。

各校要积极支持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确定一名副校长负责与法制副校长的沟通联系。配合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及时通报学校法制建设以及学生违纪违法等有关情况。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兼职法制副校长协商并通知其参加。要建立法制副校长工作档案,每学年作一次工作鉴定,向派出单位反馈,并报教育部门备案。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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