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8年03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通〔2008〕18号
施行日期2008年03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公安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公安厅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安徽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和《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就我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化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平安安徽”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做强、做实派出所,把派出所建设成为综合性战斗实体的重大步骤,是探索公安警务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努力构建和谐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
二、 合理界定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
农村公安派出所(指建制乡镇公安派出所,不含县城、城区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下,参与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靠乡镇政府,积极协调乡镇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乡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在开展辖区治安巡逻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特别要加强农村道路沿线集镇、集市、庙会等人流、车流集中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积极疏导交通,纠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制度。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保持进村入户宣传的经常化。因地制宜,组织农村警务室民警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结合农民实际的交通需求,有针对性地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及时为农村公安派出所提供宣传资料。
(四)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并建立台帐。结合日常工作,排查掌握本辖区内无牌机动车和无证驾驶人的情况,动员、督促和组织车主、驾驶人办理牌证,并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警队基层信息平台,定期向农村公安派出所通报已办理牌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以及车辆年审情况,共同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提高机动车的登记率、年检率和驾驶人的持证率。
(五)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违反规定占道挖掘、在道路上晾晒谷物妨碍通行等交通安全隐患,在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同时,积极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进行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认真做好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接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立即报告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建立警务公开制度。在公安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公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热情接待群众咨询、求助;定期发布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警情通报。
三、 严格规范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执法行为
(一)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区域
农村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但已设交警中队的乡镇和已经纳入交警中队管辖范围的农村道路除外。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职责任务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得在国、省道等道路主干线上和超出本派出所管辖区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执法权限
1.农村公安派出所要确定一名副所长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任务和派出所警力配置情况,确定至少1名民警作为专职或兼职交通民警(以下简称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具体负责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2.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本辖区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一般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纠正教育为主;对处警告或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出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
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3.对适用行政强制措施和适用一般程序拟给予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200元以上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进行先期处置,在24小时内移交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可以处理辖区农村道路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基本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交通事故。
对于适用一般程序以上的交通事故,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应当在进行先期处置后,及时移交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它交通管理业务,必须统一使用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
6.农村公安派出所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可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集中统一行动,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执法管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进行交通管理业务培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经培训考核后,着交警制式警服上岗。
2.农村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所内交警的教育、管理。民警执勤执法要做到警容严整,文明执勤,严格执行《安徽省公安机关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四条禁令》,不得在交通执法活动中乱收、乱罚、乱扣证;不得借交通执法之机,故意刁难群众或徇私枉法,办关系案、金钱案,坚决杜绝因纠正交通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坚决杜绝公路“三乱”。
3.农村公安派出所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四、 妥善解决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保障问题。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农村公安派出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办公场所,配备必需装备。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纳入业务经费预算,足额拨付。预算和拨付情况同时报市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 加强对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考核。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任务及目标。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执法情况纳入县(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列入派出所等级评定的考核内容。
县(市)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派出所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