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政法〔2008〕1322号
施行日期2009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安局:
为理顺和规范全省各级公安交警(不含高速交警,下同)经费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市、县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和完善我省公安交警经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从我省实际出发,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在全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同级财政保障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公安交警经费管理模式。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顺省与市、县的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体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
(二)充分调动市、县公安交警和财政部门的积极性,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交警事业的发展;
(三)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建立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机制,发挥省级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地区间公安交警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下划市县管理
1、 收支下划。公安交警系统原由省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划市、县管理,作为市、县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2、 支出下划。收支下划后,原在省养路费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供给的公安交警编内人员、离退休人员,其经费下划由同级财政保障,并按照分级保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公安交警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视情对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给予专项补助。
3、 收支管理。收支下划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完善的公安部门综合预算,公安交警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业务费(含牌证制作费、考试业务费、车辆运行费、资料印刷费、宣传培训费、办案经费、服装费、网络运行费、物业管理费等)、装备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费等由同级财政保障,公安交警部门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负责。原由省交警总队发放的公安交警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票据,截至2008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从2009年元月1日起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的专用票据;2008年底使用的专用票据报省交警总队核销,具体核销办法另行通知。
(二)合理确定收入上缴基数及支出补助基数
1、 收入上缴基数。省级财政原统筹调控使用的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入,作为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在总体维持现行调控比例的基础上,本着调控市本级(含分局,下同),县级不调控的原则,以各市本级2005年、2006年、2007年实际上缴省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平均数为基数,按照16%的比例计算各市上缴省基数,从2009年起,作为固定基数每年专项上缴省财政,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单独结算。
2、 支出补助基数。在省级养路费提成收入列支的省供给的人员经费,按照编内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及2008年省级养路费提成实际收入数,以统一人均支出标准核定固定支出基数下划至各市、县,从2009年起,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单独结算。
今后,如遇国家收费政策变化或调整,将另作调整或规定。
(三)省级交警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省级交警专项补助资金,将根据全省公安交警统一规划,实行项目管理和专项补助,用于全省公安交警系统业务和装备建设。
三、有关要求
1、 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安交警系统经费管理改革,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做好宣传,密切配合,抓好落实,认真衔接好各项工作,保证此项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2、 进一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分配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完善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征收,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及时上缴财政;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支出管理机制,促进收入合理稳定增长。
3、 各地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管理,增强公安交警部门的保障能力。公安交警系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后,各地要针对公安交警工作的特殊性,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公安交警人员经费和公用支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全额保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保装备、办案等业务经费的支出,并根据公安交警的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增长,不断提高其经费保障水平。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公安交警的经费保障水平,并将各地执行情况作为省级专项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各地要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安交警经费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管理考核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人员、车辆编制的规范管理,清理编外聘用人员,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不合理增加;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公安交警的科学装备水平和基础实施建设,促进我省公安交警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法【2001】16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法【2001】1253号)、《关于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非税【2005】1396号),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复函》(财政法函【2003】435号)以及省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公通【2004】12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