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国家安全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加强境外卫星电视管理工作,事关我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正在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专项治理工作。特 通告如下:
一、 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禁止在有线电视系统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违反上述规定即为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处罚。
二、 限令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立即自行拆除设备,于12月15日前,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具结保证书,可免于处罚。
限令在有线电视系统违规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的单位、住宅小区、机关生活大院,立即停止违规行为,于12月15日前,与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保证今后不再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可免于处罚,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限令非法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业务的单位、个人,立即停止销售、安装业务,封存设备,于12月15日前,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 我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能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认真改正者,一经发现,必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抗拒、阻碍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欢迎广大群众对擅自安装、使用、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的行为向当地广播电视及有关部门举报。
本 通告由各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亦可印发、公开张贴。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国家安全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