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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4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3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近期,全省连续发生多起客货运输车辆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严重关切。为进一步加强客货运输企业源头管理,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现通知如下:

一、 迅速组织开展客货运车辆及驾驶员集中排查工作。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深入辖区各个客货运输企业,在10月底前完成对客货运车辆及驾驶员逐一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排查运输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车辆非法改装、不符合安全标准、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准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省际班车、市级班车、旅游(包车)车辆,凡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和安全警示牌配置不全,轮胎磨损严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一律不得继续从事运营。对于货运车辆存在违规安装后射灯、车身反光标识及侧后部防护装置安装不规范、轮胎及转向、制动部件磨损严重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完善。对于近三年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从业资格记满20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的客运驾驶员,要督促企业按规定予以辞退;对有记分记录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在审验时未按规定接受不少于3小时安全警示教育的,要书面告知运输企业暂停其上岗。


二、 推进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检查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情况。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并落实专人实行24小时动态监管,及时发现、提醒、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和未严格进行监控、提示、处罚的,要严肃追究企业管理责任;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定位装置失效的,一律停运。运输企业对动态监控系统的驾驶时间和速度等预警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行车安全。


三、 加强交通违法驾驶员的清理。各地公安部门要完善驾驶员在线服务管理,利用手机短信及时告知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媒体的广泛传播力和影响力,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对客运驾驶员记满分、临界满分,以及降级换证等信息,要定期清理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各地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监管系统”,每月汇总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等情况,通报机动车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对驾驶员交通违法未及时处理的,告知企业暂停其上岗营运。客运车辆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客运企业要督促责令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时依法接受处理,并组织开展学习教育。


四、 严格事故倒查和责任追究。各地公安部门对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要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于监管制度和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一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彻查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对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运输企业,要依法以涉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事立案,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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