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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4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2013年03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食药监安〔2013〕44号

施行日期2013年03月2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和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认识和评价特殊药品和毒品滥用基本状况,预测特殊药品和毒品滥用趋势,将为制定特殊药品监管和禁毒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近年来,在各级卫生、公安、司法和药监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省禁毒委和各部门戒毒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稳步推进。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药物滥用监测网络,定期上报监测调查表。但与兄弟省市相比,我省网络覆盖面小,参与监测调查的机构数量和报告数量较少,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提高我省药物滥用监测报告数量和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当前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确保监测网络向基层延伸

为完善药物滥用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对特殊药品和毒品滥用趋势的监测,提升对特殊药品流弊和新型毒品的发现、跟踪的预测能力,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自愿戒毒机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收治的吸毒人员均应纳入监测网络范围;各拘留所、医疗机构收拘、收治的吸毒人员应纳入监测点,进行药物滥用监测登记报告。为推进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各部门应结合机构职能确定监测网络单位和监测点,省药物滥用监测站建立省级药物滥用监测单位。


二、 落实监测报告主体责任

纳入监测网络范围的各监测单位和监测点是监测信息数据采集的主体,各监测单位和监测点按要求对决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参加自愿戒毒及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逐例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省药物滥用监测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实行在线填报,未实现在线填报单位的调查表,报送所在地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其统一报送省药物滥用监测站。


三、 强化监测体系机构建设

省药物滥用监测站设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技术咨询和服务保障工作,定期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禁毒办报告药物滥用监测情况,向各监测机构和监测单位反馈通报收集、核实、预警药物滥用的监测情况。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将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作为特殊药品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前瞻性工作,适时设置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积极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为药品行政监管的技术支撑机构,负责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登记表的收集和报送,做好辖区各监测机构和监测单位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保障工作。

各市公安、司法、卫生监测网络单位和监测点应加强监测工作的内部制度建设,明确岗位职责,指定专(兼)职监测人员,积极支持配合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四、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成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禁毒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劳教(戒毒)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等部门组成的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和协调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各市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辖区内各部门戒毒机构、拘留所、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对未实现在线填报的单位,要定期组织发放、收集、提交《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

各市公安、司法、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积极支持当地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采集工作,将其作为整体工作统一筹划,并作为目标考核内容,共同推进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五、 强化技术服务和督查指导

安徽省药物滥用监测站为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全省各监测机构、报告单位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人员业务培训。省药物滥用监测领导小组每年将联合各部门对基层监测单位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开展进行督查指导,适时开展评先活动,推动我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健康发展。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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